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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0-19 11:54:56 编辑:www.wenshu999.com

  【1】

  答辩人江xx,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xx县xx镇xx村二组,现与常xx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书面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被告所有,原告只是曾经向被告租赁使用而已。

  xxxx年6月,被告父亲江xx用3块约 1.3亩责任田,换取xx村石门山村民杨xx、殴xx等2家约5分荒坡。

  明确上地界自江xx将要建房的后墙,下地界至沟底(金家村)熟地。

  而王先奎的荒坡位于本人现在厨房处的一个小角,因面积小,谈不上用土地交换,当时只付给对方现金。

  双方指清地界,口头协议双方认同,付给王先奎现金之后,报经xx镇土法管理所同意,原告盖房居住至今。

  随后,本人在换取的房前荒坡上,经过开荒种植柑桔、红薯等农作物,杨xx、殴xx以及王先奎等3家均无异议,且当时本人与食品所人员和睦相处,关系甚好,从未为地缘之事说事。

  被告父亲江xx与杨xx、殴xx两家换荒坡协议并建房后,该土地使用权就发生了转移,而常xx诉称:1994年与杨xx、王先奎等两家协商租赁其此处的山林地,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因早在xxxx年,该地的使用权已经是被告所有,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怎能二次转让?

  原告现在的房屋是食品所所有,后由原告购买,早期的出路是在食品所院落临街面外一侧,而不是现在通往食品所的这条路。

  随着集镇建设不断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食品所早期临街面的出入路线消失了。

  原告于1994年买了该房后,开起了大理石厂,为了通道,常xx找到被告父亲江xx,商量将本人门前地铺平过车。

  当时,江xx考虑到常xx做生意不容易,如果不答应就断了其财路,远亲不如近邻,没有多想答应了,于是才有了现在被告门前通往食品所常xx大理石厂的这条路。

  常xx开大理石厂,一是要通路,二是要有场地倒石料(泥浆)。

  于20xx年5月31日,常xx又找到了江xx,商量大理石厂倒石料(泥浆)的场地之事。

  经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江xx的两块地出租给常金海暂用,一块大约2.5分,每年150元;另一块地大约1分,每年160元,租用时间一年,从(20xx年5月3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到期。

  两块地租金合计叁佰壹拾元整(310.00)。

  若常金海不使用此地,由常金海给江xx两块地恢复原状,土面垫50公分黄土,归还原主”(详见该协议)。

  江xx自xxxx年在位于王沟口食品所附近建房后,在房前的荒坡至沟底熟地处经过开垦,曾经在种植过红薯、柑桔树等农作物。

  为满足常xx倒石料,江xx毁了红薯、柑桔树等农作物。

  双方均签字盖章,如今该协议尚在,可以说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可原告说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原告是错误的。

  再者,既然原告常xx称,xxx年就与杨xx、王先奎等2家协商租赁其山林地。

  又何必在20xx年5月倒石料时,还要与江xx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呢?(详见证据)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原告只是租赁使用,现在已经不使用了,理应按协议垦复归还被告。

  被告耕种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是正当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谢谢!

  答辩人:江xx

  二〇xx年九月一日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答辩状【2】

  答辩人:岳某。

  答辩人:岳某某。

  被答辩人:谈某。

  就谈某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某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谈某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仲裁申请书称:2001年和2002年,二被申请人趁申请人及其家属未在家之际,在未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申请人的400平方米的良田批为宅基地,其中建房占地192平方米,其余的土地被申请人作为自留地据为己有至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某、岳某某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

  同时,答辩人出示的现场照片也证实所修建的住房位于原公路上(见证据材料第3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