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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的

更新时间:2023-12-19 15:16:24 编辑:www.wenshu999.com

  ,答辩状是什么?怎么写?如何提交?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1】

  案情简介:

  原告马XX,二轮承包取得承包地,2000年5月9日流转给曲谋,曲谋耕种至今,2004年曲谋开始享受种粮补贴。

  2013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流转无效,收回土地,法院以流转方式不明,判决驳回诉请。

  原告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将粮食直补补贴自己,遭拒后起诉。

  李振功律师代理被告,出具了答辩意见:

  答辩状:

  一、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状要求“由原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原告曾在原籍取得取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的土地已于2000年5月9日由原告马XX流转给案外人曲X,并且承诺“如生产队有调整变动,自己从(重)分还归曲X承包&rdquo涉案土地已经流转给曲X,曲X从2000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耕种至今;

  2、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5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土地,XX县人民法院以“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状称“建议行程程序解决”不属实,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法院有权受理,“建议行政程序解决”的前提是该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XX县法院判决书中并没有该建议,且不可能提此建议;

  4、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能证明是何种流转方式&rdquo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证据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原告“请求乡政府变更由原告领取农业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

  1、案外人曲X领取的是“种粮补贴&rdquo不是“农业补贴&rdquo诉状中使用“农业补贴”显然在偷换概念;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4年、2005年种粮补贴的文件要求,是“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并且强调“按种粮农户种面积进行补贴&rdquo显然,种粮补贴的对象就是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户;

  3、原告于2000年5月9日已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实际种植土地;

  4、案外人曲X从2000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耕种至今,且实际负担着农业税,直到农业税取消;

  5、案外人曲X,是实际经营种植粮食的农户,取得“种粮补贴”符合政策规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6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XX乡人民政府

  2015-8-27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2】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

  附:

  1.答辩状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证物或书证×件

  【说明】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提交答辩状【3】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03年6月编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rdquo《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

  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0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

  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