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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应诉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2-07 16:25:30 编辑:www.wenshu999.com

  答辩状,是根据原告的起诉,由应诉被告提交的回答和辩驳的文书。当你被起诉离婚二又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就需要想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不离婚的应诉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不同意离婚应诉答辩状一

  答辩人:XXX,女,XXX生,住XXX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不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结婚,并于2009年8月23日生下健康可爱的儿子刘朝荣,感情一直非常好,即使偶有生活琐事发生小争吵,答辩人认为这也是家庭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感情已破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2011年5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营养、教育、医药、生活费用共计10581.9元的一半: 1)营养费用:192元/月,共计1344元。

  2)教育费用:340元/月,共计2380元。

  3)医药费用:229.7元/月,共计1607.9元。

  4)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元/天*30=750元/月,,共计525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1月12日

  不同意离婚应诉答辩状二

  罗山县人民法院: 本人(被告)就原告王晓燕起诉与我离婚一案作如下答辩。

  本人于二○○七年七月一日与原告相识并同居,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黄汝杰,二○○九年三月十日正式登记结婚,直到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原告不辞而别后至今未归。

  期间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孩子也十分可爱,本以为自由相爱的夫妻能够相守一生,没想到原告与我共度三年就突然提出与我离婚,让我很难接受。

  首先,夫妻融洽,感情没有破裂。

  二○○七年七月我和原告在天津打工相识,一见如故,不久同居,期间我们的婚姻曾遭到岳父母的坚决反对,而原告坚定意志,与我相亲相爱。

  为了使岳父母对我改变看法,从而接纳我,我和原告曾于○九年二月第一次去看望岳父母时不仅买好多礼品,还给了岳父母一万元钱,之后也有两次给了岳父母共一万多元。

  在农忙时节,我也给岳父母家非常卖力地帮忙收种。

  我的诚实和勤劳最终得到了岳父母的认可。

  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是二十岁的成人,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说当初与我同居是草率,那么同居二年后就不可能再次草率同意与我结婚并把她的户口从江苏娘家迁到我家来。

  原告是初中文化,我是高中文化,在思想和认知能力诸方面我只会强于原告。

  我自知家境清贫,能有相爱的妻子和可爱的儿子,十分满足和珍

  惜,日常生活中对原告也是格外呵护和谦让。

  共同生活的三年里,我和原告不但没有吵过架,更没有发生过殴打,乡邻都可为证。

  我们也没有经济上和感情上的矛盾,何必凭借一时冲动,执意离婚,遗恨终生。

  原告说与我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无事实依据。

  相爱夫妻,无缘无故岂能说散就散? 其次,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这是人所皆知的道理。

  我和原告婚生的孩子黄汝杰快三岁了,活泼可爱,我们如果离婚,必将迫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对继父或继母,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是极为不利的。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和原告不能离婚。

  最后,原告与我一旦离婚,我们的良心将受到永久谴责和不安。

  原告在孩子出生一岁多,且患有严重感冒的时候,就抛夫弃子不辞而别,对孩子不尽义务,现在又干脆提出离婚抛弃孩子,这给孩子心灵上的打击是致命的。

  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在孩子最需要母爱的幼小年龄,原告离开自己的骨肉,如何能够心安理得?原告自从离开孩子,我既当父又当母,特别是原告刚离开几个月的期间,孩子想妈,成天哭闹不止,我为了带好孩子,整天累得心力憔悴,无法挣钱养家。

  孩子受到了委屈,我也感到对不住孩子,我责备自己没有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可我又能奈何?随着孩子一天天地长大,孩子对父母的心灵依赖也会一天天地增强,如果父母不能给予孩子应有的爱,孩子就不能健康地成长。

  责任重于泰山哪!为此,我和原告更不能离婚。

  原告现在要和我离婚的真正理由,无非嫌我贫穷。

  穷,是暂时的。

  我除了贫穷以外,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不但勤劳俭朴,而且热心顾家。

  我和原告都还年轻,孩子还小,凭借我勤劳的双手,我有信心让目前的贫穷面貌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历史,使原告过上幸福生活,使这个三口之家变得和谐温馨。

  况且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并非与贫富有关。

  既然我们千里有缘,相亲相爱并已经结婚生子,就应共同面对暂时的贫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综上,恳请法庭说服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看在孩子的份上,体谅一个诚实可靠有责任心的丈夫,不要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温暖的家。

  答辩人:李建玉

  20XX年5月4日

  不同意离婚应诉答辩状三

  辩人(被告):欧XX,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姚XX,男,32岁,汉族,籍贯湖南人,原户口为XX市,于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中学毕业后我开始学习做成衣,由于我人品人缘较好,手艺也不错,因此大家对我评价较高,八五年X月经亲属介绍,我与被答辩人开始书信往来,当时被答辩人在××市做工。

  双方通信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辩人对我很满意,主动提出回来相亲,因其在外地打工时间要求严格,随便请假不准许,因此 姚特让家里打一个“母亲病危”之假电报,借此缘由其才请假回家。

  此事显然不是起诉状所称他家里欺骗姚XX,而是姚XX欺骗××市之工作单位。

  姚早年丧父,母亲年近七十且双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过,原告十几岁便离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

  起诉状中所述姚在与我结婚问题上受到“亲属逼迫和众多压力”不知据何而来,事实是,姚从××市回来后,并不是马上进行成亲,我们又相处了十多天,姚对我很爱慕,约会时,经常主动与我拥抱、接吻。

  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与我白头到老,并提出发生了关系,我出于对贞操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婉言拒绝了。

  并且向他表示结婚问题最好双方再处一段确定,但姚坚决不同意,反复要求马上成婚。

  我父母认为姚家庭条件不好,其本人不过是个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给他,我考虑到姚对我已表现出一片真心,也为他的态度所感动,因而就同意与他结婚。

  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实。

  结婚后我即随姚赴××市,到某服装厂工作,住集体宿舍,姚在某电子厂打工,有一段时间双方分居,相距很远,姚也不管工作劳累,刮风下雨,下班后即来到我宿舍与我相会,在困境中我俩自己架起了铁皮房过夫妻生活,我连续怀孕三次均因无条件生养只好手术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怀孕实在不能再手术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从而产生了原、被告之间的爱情结晶婚生女儿姚X。

  在我分娩期间,姚几天来一封信,表示对我的思念爱慕之情(共有几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个月后,姚亲自返回老家将我接回。

  在此期间我们生活困难很多,但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口角,姚对我表示出真挚的爱,他曾自豪地对我说:“我们是恩爱夫妻苦也甜”。

  夫妻关系多数是晴朗的天空,有时也飘过几片乌云。

  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因为孩子、买股票等问题,我们也曾发生过口角,姚也表现出心胸狭窄和多疑的缺点,但我觉得,夫妻之间这种过份的观注,无非是爱情自私性的表现,也是彼此关心和注意的表现,是正常的。

  1994年9月里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没带证件被带到派出所,给姚打电话,他没有及时赶来送证件。

  为此我感到委屈。

  回去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动了手,但原告诉我用水桶将其砸得血流满面根本不是事实。

  至于接送孩子,确实主要由姚承担。

  因他搞业务时间机动,早晨接孩子的汽车八点到,而我七点多已出发上班。

  晚上五点多送孩子的车到,而我一般得在六点半左右才下班进家门,而且需买菜做饭。

  家里做饭洗衣等各类家务主要由我承担,姚诉我对家庭:“无人情味和责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说我“娇生惯养”,更是与我八年来的奋力工作辛勤持家无半点相同之处。

  在工作上,我不仅没阻碍他,实际是时时处处支持他,维护他,我承担繁重的家务琐事,就是为了让他在工作中有发展,前途上有进步。

  可以说,姚XX有今天,与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姚诉我“干扰他工作”与事实是完全相反的。

  结婚八年,八个寒暑,我与姚克服困难,共闯远方,生育孩子,维系家庭,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

  姚与我拿出辛苦积攒的X万多元将三口人户口办到××市,就是为了全家扎根远方,共渡百年。

  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疮,住在市中医院,每次换药打针,大小便等,均是由姚XX背来背去,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我们之间的感情都很羡慕。

  姚诉我离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

  我不认为姚XX与我已恩绝义断。

  就在今年春节后有人说姚准备起诉离婚时,姚还一度对我表示已撤诉,不离了。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

  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楼)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

  我认为我与姚XX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