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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还钱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1-19 03:41:47 编辑:www.wenshu999.com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仍会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纠纷,甚至起诉到法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被告不同意还钱的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间债务被告答辩状一

  答辩人: 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

  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

  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红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xxxx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xxxx的个人债务。

  答辩人与xxxx无共同举债的合意,xxxx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 月 日

  民间债务被告答辩状二

  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xx,女,汉族,xxxx 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2016 年11 月4日,被答辩人马xx 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 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 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 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被答辩 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2016 月18日,被告xxx 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 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 万元,被告xxx 出具了《欠条》。

  2016 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 辩人借款10 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 被答辩人马xx,借 被告xxx。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而答辩人 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 务。

  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 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 在。

  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 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 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 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 否就属于 保证 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 条的规定: 保证是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 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 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 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 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 月份底归还 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 的50 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 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 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 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可见在 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 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 被告 ,应当是侵犯原告民 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 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 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 保证 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 个月。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 50 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2016 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2016 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 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 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 被答辩人视为 保证 ,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相信人民法院 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 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xx 与被告xxx 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 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 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 保证 ,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

  因此,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 法权益!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20xx 年xx 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