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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0-26 21:09:35 编辑:www.wenshu999.com

  属于民事答辩状,大家要学习书写民事答辩状,可以先了解它的格式!以下是小编分享的:范文,请阅读!

  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

  2010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

  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

  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

  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田发园 律师 201 年 月 日

  (2011年3月18日法院采信了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判决。

  劳动争议一案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

  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

  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13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

  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

  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13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hellip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