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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人的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5-03-24 09:17:03 编辑:www.wenshu999.com

  如何书写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局××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董事长。

  上诉人因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2003)×民初字第80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区人民法院(2003)×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的土地面积只有4.65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审查明:“原、被告双方实际过户的土地面积为2610平方米,即3.915亩,原告建房实际面积为3100平方米,即4.65亩,鸿世家园综合楼的规划用地面积为3366.25平方米&rdquo除了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用地面积为3366.25平方米外,其认定的3.915亩及4.65亩均无任何证据证明。

  而上诉人提供的与被上诉方签定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土面积为7.55亩,一审法院却对协议断章取义,只字不提此内容。

  2、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委托××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没有提出异议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该评估报告只是被上诉人单方面的委托,作为其购买上诉人土地的价格依据,与上诉人并没有关系,土地转让价格是多少,必须以双方自愿协商为准;××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利将该份评估报告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无义务接收该份报告并提出异议。

  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该份评估报告予以默认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毫无事实、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庭阶段,上诉人提出:同样是××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同一宗土地,受××国土局委托进行的评估与受被上诉人委托进行的评估,地介竟相差66.32万元,其可信度值得怀疑。

  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请求变更或撤销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并没超过诉讼时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审确认:“原告在2003年7月30日前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同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被告因未及时交费,推迟了立案,但主张权利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应视为有效”的事实,在法庭上被上诉方既未提供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报告,也未提供法院同意其推迟立案的证明,反而提供了一份一审法院立案庭在2003年9月四日出具的“同意立案”的证据,正好证实了被上诉讼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请求上诉人继续履行第二期开发协议,签定的六份协议该变更的变更、该撤销的撤销,庭审中也没有明确到底是变更还是撤销。

  而法院却越权判决,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背离了事实,且程序不合法。

  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建筑××局××安装公司

  二0xx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