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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3-11-06 07:38:46 编辑:www.wenshu999.com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 11 栋 606 房 电话: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 2 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 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 辩如下: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 28 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 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 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 年?) ,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 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 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 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 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

  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 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 切细节。

  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 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 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 年 11 月 19 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 1 份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