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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上诉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0-20 19:40:56 编辑:www.wenshu9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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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z,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xx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xx号1xx户。

  残疾证号:鲁xx字第A053019号。

  委托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岛xx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

  联系电话:135xxxx661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

  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

  (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19X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

  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

  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rdquo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

  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

  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

  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

  ”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1986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

  被上诉责任人于守贤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

  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

  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

  ”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

  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

  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

  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rdquo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