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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答辩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20 13:42:09 编辑:www.wenshu999.com

  【1】

  答辩人: (系死者 丈夫、之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工,住 。

  被答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电话:

  答辩人因 交通肇事一案,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不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保险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并不是一般条款

  二、被答辩人没有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此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

  二〇xx年四月六日

  【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永州市西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xx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

  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并无意见,但对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本案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本案的被害人aa是在被bb刺伤后在无人追杀的情况下冲向马路时被小车撞击而当场死亡。

  真正的死因并不是如公诉方所说是由于藏刀刺伤,而是因为小车的撞击。

  小车的撞击是异常的、独立的介入因素,从而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

  也就是说aa的.死不是由于李军的刺杀而死。所以,本案不构成此罪。

  二、本案的结果应由被告人bb承担。

  我的当事人承认基于给姐姐ss出气而叫李军去给王大立一点教训,但并没有让他拿刀刺伤他,而只想让他出丑。

  bb拿刀并没有与我的当事人事先合谋,临时起意,是属于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之前并没有刺伤他的犯意联络。

  所以我的当事人与bb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即公诉方控告我的当事人与bb构成共同犯罪的控告不成立,我的当事人并不需要对这一结果负责。

  三、请求法庭驳回公诉方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控告我的当事人aa。

  综合以上的辩护意见,我的当事人不是李军的共犯,更不属于公诉方所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最多属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六条的条例给予处罚。

  且我的当事人同意承担属于自己那份责任,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

  属于事后主动积极承担责任,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例。

  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从轻的处罚。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

  二〇xx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