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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01-12 01:19:21 编辑:www.wenshu999.com

  【1】

  答辩人:王燕,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楼中港19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白翠海刑事上诉的事实部分,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白翠海在上诉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答辩人被白翠海踹门入室惨遭暴打,答辩人就没有关灯,答辩人早就关好门在为几位要走的阿姨们算工资,事实三家派出所的警察清楚,当时还是警察帮答辩人把桌子上的账本收拾好的,答辩人和三家派出所的警察一起去三家派出所的。

  2、20**年4月25日17:08白翠海把库房门锁撬坏,答辩人当时用手机留证据了。

  3、20**年4月25日18:30分多工人们都下班后,在院子里忙着 自己洗漱,几位要走的阿姨让答辩人给算工资,突然听到可怕的怪异声,马上走出办公室看到白翠海手持着抢又朝答辩人住的方向连发几抢。

  4、20**年4月25日连发几件不详事,晚上19:00 多洗漱完后,关好门整理账及给几位走的阿姨做工资表时,白翠海在我门口谩骂,口出狂言很不文明,答辩人就用手机录音了,A、第一段20:55时长7:08 秒,6.54MB。

  B 、第二段21:01时长4:52秒4.46MB。

  第三段22:55时长4:27秒4.07MB。

  就在九点多时答辩人男朋友曹彦杰【金芦荟公司分公司旧州农场场长】打电话问候答辩人时,也听到白翠海的谩骂声,就问我咋回事,答辩人简单地给曹彦杰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让曹彦杰马上反映给金芦荟总公司的徐副总,曹彦杰还嘱咐答辩人要是意外发生马上报警他马上给徐副总打电话,挂了电话后,答辩人继续录音,答辩人男朋友马上给答辩人打电话过来,说:“徐副总让我明天回海口,不要理白翠海,等袁源出国回来了,在解决。”

  我们倆还在通电话着,白翠海就踹门入室暴打答辩人,手机摔在床上了,答辩人男朋友听的一清二楚,就在工人陈必洪把白翠海从答辩人房子拉出去时,答辩人报警了,白翠海再次冲进来暴打答辩人时手机摔在地上了,白翠海三番五次地冲进来暴打答辩人时,工人陈志华也来往外拉白翠海,就听见陈志华说自己流血了,陈志华和陈必洪走出答辩人房子后,答辩人也紧跟着跑出房间。

  只听见答辩人房子里的办公柜被白翠海砸的刺耳声,答辩人跑到外时陈必洪说他没有驾驶证不敢开车送陈志华去医院,答辩人说我有,刚走到车门口,白翠海就猛拽答辩人在地继续暴打,是陈必洪和王业武两位工人送走陈志华去医院的,在院子里白翠海暴打时工人儋州等九位阿姨救答辩人到她们的房子里时,白翠海还继续踹门发狂地要进来打答辩人。

  5、三家派出所的执法人员欧明华所长、卢普松、赵文颜等警察到事发地时,答辩人才从阿姨们的房子里走出到答辩人的办公房时,看见放钱的办公柜被白翠海砸在地还有血渍在上面,当时三家派出所的也拍照片了。

  三家派出所的警察赵文颜当时问答辩人事情的经过时我头痛和胸前非常疼得要死,头上当时赵警察摸时就有好大一个胞块,在三家派出所警察帮助下答辩人打开办公柜把所有账及钱拿着去派出所等总公司的领导及男朋友来。

  6、当时工人有23人,管理人员有两人【就是我和白翠海】20**年4月25日农场一共合计有25人。

  7、八点多钟白翠海在我门口谩骂,口出狂言很不文明答辩人就用手机录音了,我男朋友打电话问候我时也听到了,当时也马上给金芦荟总公司领导徐副总反映白翠海的恶霸行为了,答辩人男朋友在打电话过来时,告诉答辩人,徐副总说 不要理 白翠海,袁源已知等出国回来后在解决,明天先回海口,要是有意外就报警,话还没有说完白翠海就踹门入室暴打答辩人,答辩人男朋友听的清清楚楚,工人陈必洪进答辩人房子来把白翠海拉出去,答辩人马上报警,报警后白翠海再次冲进来暴打答辩人把答辩人手机给摔在地上,【就有了移动公司的关机后的信息,开机就显示的详情。】

  就在白翠海反复进来暴打答辩人时工人陈志华也来我房子拉白翠海,就听到陈志华说答辩人流血了,随后陈必洪和陈志华两人走出答辩人房子时,答辩人也紧跟着跑到外边,就听到答辩人房子里办公柜被白翠海砸的声音,当时陈必洪说他没驾驶证不敢开车送陈志华去医院,答辩人说我有,刚走到皮卡车附近,白翠海从答辩人背后猛地把我摔倒在地继续暴打,是九位工人阿姨们把答辩人保护在他们房子,避免了白翠海的暴打。【陈志华是工人陈必洪和王业武开皮卡车送到东方人民医院的三家派出所最清楚了】

  8、三家派出所到农场时,答辩人就和他们一起到答辩人的房子里,看见放钱的办公柜被白翠海砸在地还有血渍在上面,当时三家派出所的也拍照片了,三家派出所的警察赵文颜和卢普松当时问答辩人事情的经过时答辩人头痛和胸前非常疼得要死,是赵文颜警察把我的手机捡起组好。

  我当时就让警察们听我录下白翠海的野蛮行为录音了,我头疼痛难忍就想吐,当时赵文颜警察摸时就有好大一个胞块,三家派出所的欧所长也摸我头上的胞块,在三家派出所警察帮助下答辩人打开办公柜把所有账及钱拿着去派出所等总公司的领导及男朋友来。

  9、剪刀及刀都是白翠海在瞎说,剪刀是答辩人办公用的,答辩人就没有伤过人,是白翠海伤人及自残。

  10、金芦荟总公司袁源让答辩人不要经公安局,公司内部解决,让答辩人带伤去东方农场两次给工人发工资,都有金芦荟总公司的领导一起陪去的,20**年5月8日从农场到海口后就去一八七医院检查伤情,一八七医院建议住院治疗,金芦荟公司一直不让住院,第二次去东方发完工资回海口后就住院了。

  【20**年5月17日多亏一位广州军医大的医生杨素芹的一路照顾,当时杨医生还给我留了联系方式及吃金芦荟公司的产品详细,带伤去农场发工资取钱时的回单凭证可以作证,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调查两个取钱凭证】

  11、白翠海说公司的范总带答辩人去医院检查子虚乌有,20**年4月25日惨遭暴力后,答辩人跟三家派出所到派出所等金芦荟总公司的领导徐副总、杨勤兵及答辩人男朋友曹彦杰来接答辩人,当时三家派出所说现在没有调查清楚案件之前答辩人和白翠海及陈志华都是嫌疑犯,就让答辩人男朋友担保我回海口检查伤情,20**年4月26日是徐副总让答辩人男朋友陪答辩人去一八七医院检查伤情。

  当时医生就要求住院,金芦荟公司不让答辩人住院,让答辩人先药物治疗,导致答辩人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请法院部门去调查20**年4月26日海口一八七医院门诊部的监控,就清楚了,4月29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7日、6月28日、7月8日、7月31日及金芦荟公司无缘无故地开辞退我的书停止缴费治疗,花光了自己的积蓄,没有办法在交钱治疗。

  在一八七医院的帮助下我求救媒体来为我呼吁求救,特区报、都市报、南海网、天涯社区、国际旅游岛商报、海南直播、夜线等媒体,带着没有康复的.伤情出院在老乡家等刑事案子的结果,后来东方检察院三退查,三家派出所来海口再三了解案子的经过时,我当时的情况三家派出所最清楚了我带着伤情让老乡背我去东方公安局、东方市政府、东方检察院、东方法院送材料喊冤情,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监控】

  12、20**年4月25日答辩人惨遭暴力后的伤情三家派出所的欧明华所长、赵文颜警察、卢普松警察最清楚。

  13、答辩人身上的伤金芦荟公司的领导袁源、徐副总、杨勤兵、范添玮、于守浩、杨素芹最清楚了及我男朋友和我们房东 。

  二、、东方法院判决不公平,没有调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性,量刑较轻,答辩人是被白翠海踹门入室惨遭暴打,而不是因关灯之事,白翠海故意伤人导致答辩人现在左半身行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现在老家治疗残疾伤情。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不服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服的判决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白翠海在上诉状所陈述的时间、人物、情节都是一派胡言,子虚乌有,请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查明白翠海的犯罪事实,从重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为答辩人伤害及残疾的身体负责,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利益,现急需要资金继续治疗。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

  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

  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

  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

  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

  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