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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诉讼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1-23 06:54:53 编辑:www.wenshu9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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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XXX,女,XXX生,住XXX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不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结婚,并于20xx年8月23日生下健康可爱的儿子刘朝荣,感情一直非常好,即使偶有生活琐事发生小争吵,答辩人认为这也是家庭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感情已破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自20xx年5月起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的孩子营养、教育、医药、生活费用共计xx581.9元的一半:

  1)营养费用:192元/月,共计1344元。

  2)教育费用:340元/月,共计2380元。

  3)医药费用:229.7元/月,共计1607.9元。

  4)其他日常生活费用:25元/天*30=750元/月,,共计525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rdquo原告现在不珍惜

  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以此为戒,不要再杜撰事实,混淆视听,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同时也恳请法院核实上述答辩意见并采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xx年xx月05日生,xxx省xxx县人,教师,住xxx省xxx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xx年4月21日生,xxx省xxx县人,教师,住xxx省xxx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x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xx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 XXXX经营部 ,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

  2008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xx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xx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xx月23日登记结婚。

  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 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 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 ,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

  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

  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20xx年5月xx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 ,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 ,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 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 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 XXXX经营部 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

  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

  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 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

  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巍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