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不服本局工商()第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第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
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
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
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
原告人黄经原告人施介绍,从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ldquo黄将该机组生产厂—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年月改为年月&ldquo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县石灰厂。
该机组经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
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获介绍费3000元。
由此可见,原告黄和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第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
没收施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
故我们以工商发()第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
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
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行政答辩状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规性文件。”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起诉(或上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答辩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第一审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一是在第二审中,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