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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08-09 01:33:11 编辑:www.wenshu999.com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李**,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汉族, 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汉族, 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xx年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xx)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东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3月4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马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