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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答辩状精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11-14 11:48:30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人事争议答辩状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带来帮助。

  范文一:

  答辩人:*机房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林

  代理人:黄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

  因xx与*机房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910号案件,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xx进公司后长期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公司对其多次培训之后,在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之下,公司并未开除他。

  被答辩人xx作为市场销售业务人员,在公司每个绩效考核期间(季度、半年度、年度)均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任务;为此,公司陆续对其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期待其工作能力得到提高,但即使经过培训,被答辩人xx也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销售回款目标。

  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2月4日,劳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是60万元,被答辩人xx实际只完成15.79万元,完成率仅26.32%;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的目标任务是67.2万元,但被答辩人xx实际只完成5.06万元,完成率仅7.53%;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年底,双方约定的目标任务是130万元,但被答辩人xx实际只完成26.97万元,完成率仅20.75%。

  被答辩人xx,从未达到过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之30%,相比公司销售同样产品的销售业务人员(业绩考核目标任务一样),业绩表现明显偏低;算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典型。2014年2月 24日、25日、26日,2014年9月13日、14日和2014年6月 6日, 公司对其进行了销售业务和技巧培训;但随后的绩效考核期间,被答辩人xx仍未达到销售目标任务。不过,公司并没有无故开除过被答辩人xx。

  公司发放了被答辩人xx离职当月(2014年10月)工资1484.7元。综合上述事实,答辩人公司并无违法情形,故,没有义务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对于销售业绩表现差的销售业务员,调低绩效工资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答辩人公司不存在扣发员工工资的情形。

  2012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第11条约定了,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第37条约定了,2012年6月4日-2013年2月9日被答辩人xx的销售回款目标是60万元,如果半年期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三分之一,视为员工不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能力,公司可以不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其辞退。

  2013年1月1日,答辩人发出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要约,被答辩人xx于2013年3月14日签署《劳动合同变更书》,双方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双方约定将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的销售回款目标调整为67.2万元,且约定2013年上半年,如果被答辩人xx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三分之一即22.4万元,或2013年度未完成67.2万元,公司可以辞退之,且不需付经济补偿。

  2014年1月1日,答辩人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要约,被答辩人xx于2014年1月13日签署《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2014.1.1-2014.12.31。双方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约定,2014年度被答辩人xx的销售回款目标是130万元,如果被答辩人xx2014年上半年完成三分之一(即43.3万元),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公司可以辞退之,且不需付经济补偿。

  事实上,被答辩人xx从事销售一职,从未完成过考核目标的三分之一。尤其是,2013年度,xx只完成5.06万元(仅考核目标的7.53%),公司支付的薪酬、保险、差旅费等费用与xx的销售款相当(其实,公司是录用了一个亏钱的职工)的情况下,答辩人也未辞退被答辩人xx,公司对其只是进行培训或调整绩效工资。

  2013年和2014年,公司制订了销售部门人员的薪酬调整办法:对于上半年销售目标完成率在10%-33.33%之间的销售人员,其绩效工资降低10%;对于上半年销售目标完成率低于10%的销售人员,其绩效工资降低20%。待销售人员完成年度销售回款目标的80%,再另行发放绩效工资。

  薪酬制度是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对于销售业绩表现长期很差的销售业务员,公司实施调低绩效工资的办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公司不存在无故扣发工资的情况,当然无义务再发工资给被答辩人。

  三、xx诉请的提成缺乏依据

  即使签订了销售合同,且发货给了客户,如果销货出去并未回款,公司对于该单买卖仍是亏损的,所以,对未回款的单子,不存在计算提成奖励的前提。从另一方面而言,只要是被答辩人xx促从签订的销售合同、客户支付了货款,答辩人必定会按销售奖励政策兑现的。

  四、除了工作能力有问题外,xx的工作态度同样欠佳

  被答辩人xx提交的工作日志,存在多次弄虚作假的情形,如果不是客户反映至公司,答辩人是难以发现被答辩人xx的失职、舞弊行为。比如:2014年10月10日,被答辩人xx在OA系统中上传的工作日志,写到当天到湖南弘毅电子科技公司去沟通保密局尾款事宜,但湖南弘毅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却向答辩人反映,当天被答辩人xx并未到湖南弘毅电子科技公司去沟通保密局尾款事宜。

  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xx向贵会提起劳动仲裁,案情陈述不符合实际情况,无任何正当理由,其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请求贵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xx的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机房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区××× 电 话:010-6×××××1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