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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答辩状精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11-14 15:25:44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的确认及遗产分配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请求就当事人的继承权利予以确认或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民事诉讼。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继承答辩状的精选范文,希望能给带来帮助。

  范文一:

  答辩人:李(系原告李之长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籍省县,农民,现住省县乡村。

  我收到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李诉李、李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的起诉状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在起诉状中讲的事实不全面,其诉讼请求不合理,现提出答辩如下:

  父亲病故后,确实遗留四间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也确实来索要多次,为此,我也确实骂过她和打过她,这都是事实。至于为什么不给她遗产、为什么骂她和打她,她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父亲李病重时,曾留下口头遗嘱,说:“我住在、这哥俩跟前,近几年我身体不好,他俩为照顾我,出了不少力,这四间房子就给他们哥俩。至于其他家产,要适当给一些。”父亲立下这个遗嘱时,不仅李本人在场,而且堂兄李、堂弟李也在场,他们与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证。父亲病故,我们将这四间房屋卖掉,按父亲的遗嘱,我和弟弟李平分了卖房钱,只是把父亲遗留的衣物、被褥人给她三分之一。可是,她嫌旧,不及时拿走。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李才把她那份继承的财产分掉。她随后哭闹不休,并且无理索要卖房钱。由于她的纠缠,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我才骂了她、打了她,对这一点,我有错误,应该检讨。

  总之,关于四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因父亲已有口头遗嘱,她索要是无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能把卖房款分给她。至于其他遗产,我们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李三人平均继承。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判决。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范文二:

  答辩人杨,女,岁,汉族,市人,本市厂工人,现住本市区路号。

  因原告李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年嫁到李家,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年月日

  代书:本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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