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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代理合同模板集锦10篇

更新时间:2025-03-13 01:21:03 编辑:www.wenshu999.com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理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

  2、具体内容及要求:

  3、乙方应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该委托项目。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2、上述费用按方式,自约定事项完成后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3、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自行车区域销售代理合作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地区销售代理合同。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授乙方为地区弹力自行车销售代理。

  第二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该地区的进货及出库垄断权,甲方不得在该地区投入该产品。如甲方在该地区误投产品一经发现将由甲方全部买回,以确保乙方利益。

  第三条 产品实行全国统一价。返利计算方法:年销售量达到辆以上,按每辆车返利元。年销量达到辆以上,按每辆车返利元。

  第四条 甲方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乙方不允许跨区域销售。周边县,市如需跨区域销售者,需经甲方同意,协调运作。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将根据串货数量予以每辆元的罚款,乙方并将剩余货物买回。

  第六条 根据市场距离远近,乙方每辆自行车的批发价格允许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价元以内,不允许乙方随意加价销售,否则将处以所加价格的倍罚款。

  第七条 乙方必须在个月以内建立本地区销售网络,并将零售商有关资料(地址、店名,联系电话)上报公司,以便共同协调管理市场。

  第八条 为了利于产品推广,乙方负责该地区市场开发,甲方予以支持。为尽快占领该市场共同努力。

  第九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的维修保养技术培训和咨询,并协助乙方负责授权销售区域内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应对售后服务结果进行负责。乙方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合理,认真地为消费者服务,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事宜。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定单要求(款式、颜色、数量,时间)生产,发货,如有异议,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发生误会。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应该对货开箱检查外观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双方以现款,电汇,银行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合同范本《地区销售代理合同》。结算全额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对乙方供货,办理运输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 保密

  一方对因自行车代理销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八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代理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客户服务部网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网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签署本代理合作协议,成为合作伙伴,共同努力促进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授权

  甲方授予乙方“系统级代理商”资格,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范围内,区域内全权推广甲方之系统业务。

  二、代理范围及许可

  1.为入驻商户办理必要的入驻手续(包含前置审核、材料提交、费用交纳等一系列手续);

  2.为入驻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续费等相关手续;

  3.为入驻商户开展业务培训;

  4.为入驻商户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nps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2.甲方向乙方的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提供有关nps业务范围内必要的技术支持、操作流程、技术知识等的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甲方受理乙方提交的业务申请,为入驻商户开通支付接口和分配商户号,并为乙方所发展的入驻商户和二级代理商提供相应的服务。

  4.甲方在其网站上设立代理商业务专区,提供自动查询功能,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以使乙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帐款信息和应收交易提成的费用。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系统相关价格体系。

  6.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名称出现在甲方关于支付网关代理业务之外的媒体广告中。

  7.保持服务质量,并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使乙方更方便地开展代理业务。

  8.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代理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9.甲方拥有监督乙方服务质量的权力,乙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甲方代理和客户的利益、声誉。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在nps支付系统级代理,负责在区域内为甲方的“系统”开拓市场及发展客户,积极宣传推广系统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业务。乙方拥有监督甲方服务质量的权力,甲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乙方、乙方代理和客户的利益、声誉。

  2.乙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积极接受甲方培训,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甲方的相关市场活动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公布的管理规定为入驻商户和二级代理商办理手续,并在入驻商户的支付接口开通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后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等工作。

  4.乙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一家商户的名义为多家商户提供支付接口的连接,且不得利用代理业务之便,使用某一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在线支付服务。

  6.乙方独立对所发展的二级代理商、入驻商户进行管理。

  7.乙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其所发展的二级代理商、入驻商户,应作出要求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8.在乙方代理期内,凡乙方所发展入驻商户的续费和二级代理商的预付款工作,均由乙方进行办理。如由于乙方原因在规定的续费期间内未能及时为入驻商户续费,则甲方可应商户需要直接为其办理续费手续。

  9.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代理价发展客户(经甲方同意的促销期价格体系除外)。乙方违反上述义务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提高乙方的代理价格或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10.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系统相应地区一级代理商”字样和标识,未经正式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

  11.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乙方可参加甲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12.本协议截止后,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获得甲方在本协议规定代理区域内的新的代理协议。

  五、结算方式

  1.双方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有效方式汇至对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2.预付款作为甲方为乙方或乙方客户、乙方代理提供申请、开通系统业务使用,甲方不可移作它用;如乙方逾期未能支付足额预付款,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本协议;在代理关系中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存的预付款和全额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3.甲方在其网站的代理专区为乙方设立预付款余额查询功能,以方便乙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如数退还乙方预付款帐户中的余额。

  5.乙方应得的交易佣金提成达到或超过1000元时,乙方通过email和电话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结汇申请,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结汇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的交易佣金以约定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之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2.如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严重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代理权。

  3.如甲方擅自在本协议规定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发展其他代理或者客户,甲方当对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区域代理资格。

  4.如乙方在一段时间内都无法达到考核标准,甲方有权同时在其相应地区发展其他一级代理,最终选择一家作为相应地区总代理。

  七、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按合同法规定。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在合作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可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九、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协议之相关争议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仲裁或审理。

  十、预付款和保证金

  乙方成为甲方一级代理商,加盟费是元人民币,保证金是元人民币,预付款是元人民币,并将加盟费、预付款和保证金合计:元人民币汇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预付款在之后发生的业务中逐笔扣除;乙方保证在预付款低于元时,再次支付预付款元以保证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十一、其它

  1.本协议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除填写必须的签署本协议的主体、签约人和已有空格外,未经双方签章确认,任何更改、增添、删除均为无效。

  2.本协议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一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前按原方式或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3.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的加盟年费、保证金金额、预付款金额、代理商绩效考核标准均不变;

  4.本协议共存在一份《代理商管理规范及业务规范》附件,附件是本协议必不可少的支持文件,因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nps支付系统主体企业)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代理合同 篇4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方电线电缆品牌优势,实施品牌战略,扩大销售市场。基于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双方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合作关系

  1.1、甲方同意乙方为级甲方电线电缆特约经销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将资料交甲方备存,逐步完善销售网络。

  1.2、依据合同所产生的甲、乙双方之间仅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乙方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法律及民事、劳务纠纷责任。甲、乙双方为各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

  1.3、乙方目标确保年销售额为万元人民币(以资金回笼到甲方帐面为准)。年销售额少于目标金额70%,将取消下年度经销权。

  1.4、乙方需作库存销售时,第一次投入资金人民币20xx年 月 日前汇到甲方帐户), 甲方供给乙方万元货物商品(其中万元为甲方支持乙方开业前的铺底资金)。未作库存销售和后续发货应预付本次货款的30%定金,待甲方生产完毕提货前应一次补齐本次货款。特殊情况另作商定。

  1.5、乙方所欠甲方的铺底资金款,应提供超过铺底资金金额的固定资产或担保人担保(以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书为准),当年农历 十二 月 二十 日以前必须将铺底资金及所有货款全部结清(特殊情况若年末库存产品超过50万元,年回款额在501~700万元之间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20%、回款额在701~1000万元之间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30%、回款1001万元以上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40%、)。

  1.6、乙方不得将经销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取消乙方经销权。

  1.7、乙方经销的区域内的招标工程项目,均遵循“登记优先,谁先登记谁参标”的原则。乙方跟踪的招标工程项目,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进展情况。招标时甲方提供有关资质及产品样本等资料,并协助乙方作好工程报价以及制作投标文件。招标保证金由乙方支付。

  1.8、甲方颁发给乙方(经销)授权牌及协议期限内的授权书。协议到期如双方不能继续合作,乙方将该牌退还甲方。

  (1)

  第二条 合同经营价格约定2.1、甲方根据铜材及铝材等材料的市场浮动价格,按当日铜价为基础进行计算统一定价为准,甲方报价当天有效,(报价均含增值税)。

  第三条 订货、交货与验收

  3.1、乙方定货时,应签署带有印章的定货信函、合同传真经双方确定合同内容后,付之实施进行供货。

  3.2、交货均为自提方式。交货地点为甲方经营所在地(上海奉贤区金钱路1468号)。如乙方因工作地区关系,不能前往甲方提货,乙方可委托甲方人员代办运输。运输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车站、码头发运(如快件由需方申请),整车、10吨以上运费由双方各负50%,铝芯电缆及10吨以下零星发货运费由乙方负担。上海区域内根据乙方数量,甲方按乙方规定时间免费送达(数量微少例外)。

  3.3、自提和送达方式均由乙方直接在收货单上签收确认。委托发货的由被委托人签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产品当日,对产品数量予以确认,逾期一天未提出异议或有损坏、缺数而未得到运输部门承认、进行索赔的,被委托人视同乙方对产品数量及完好律已经确认,被委托人不负责任。)

  第四条 其它约定

  4.1、省级特约经销,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m2。地市级经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70m2。牌匾制作或在授权区域内做广告宣传,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由甲方统一设计乙方制作,经甲方确认费用在1万元以内年销售100万以上者由公司负担,50-100万元各负担50%,50万元以下公司不负担。1万元以上的按以上办法类推。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结清。

  4.2、为维护甲方产品的良好品质声誉与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经营其它厂家与甲方同样的产品,更不得冒仿甲方产品进行销售,被发现赔偿甲方最低20万元的声誉损失费,数量较大的按购货金额3倍赔偿,严重的将诉至有关执法机关或追究法律责任。若发现他人有假冒产品应及时举报,对举报者甲方给予奖励。

  4.3、甲方加强售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若遇产品本身质量原因,乙方不能处理时,甲方积极参与配合解决,满足顾客要求。

  4.4、为确保乙方销售需要,对乙方超常规数量的定单及特殊要求的产品,甲方接单后 24小时内给予答复。生产确实繁忙时,甲方应优先确保乙方需要。

  4.5、乙方如需甲方派员支持或客户来沪需甲方接待,协助有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向甲方订货的时间持续达9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4.7、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结清货款(资金)。否则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约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若 乙方提供实物抵押的,则抵押的担保范围为:按约定应当支付的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

  4.8、从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客户不要求开票的视为放弃,公司不予补开。4.9、提供第三方合同发货开发票后,必须将此笔货款汇入公司帐面,款到帐后多余款在一星期内退还,否则今后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开票金额超过双方约定供货金额10%以内的税款按超额部分的10%计算,10%以上的按17%计算)。乙方提供承兑汇票,银行实际贴息由乙方负担。

  4.10、甲方业务人员已自带旅费,出差至乙方处时,乙方不得借给旅费,如有均为乙方个人行为,甲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与终止

  5.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 日起至20xx年 1 月 30 日止。双方合作良好,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在协议到期前30天续签下年协议。

  5.2、协议执行期间或协议到期双方不再合作,乙方可将库存完好未销售的甲方产品根据原价每段501米以上按80%、301—500米按75%、101—300米按70%、100米以下按50%退回甲方,运费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铜价比原进价每吨下浮450元,则按原进价比率下浮2%以此类推,铜价上涨甲方不予补价。

  5.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业绩奖励

  6.1、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创造更大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以资鼓励销售金额 奖励比率%

  100—200万 1

  201—300万 1.5

  301—500万 2

  501—1000万 2.5

  1001—1500万3.0

  1501万以上 3.5年度奖励:一等奖一名新奥迪a6l 2.4(回款必须在5000万以上的前一名)。

  二等奖二名别克君越lacrosse 2.4 (回款必须在4000万以上的前二名)。

  三等奖三名别克凯越1.6 (回款必须在3000万以上的前三名)。

  6.2 、得奖者销售额均为20xx年春节前款到甲方帐面为准,并按协议无欠款者,否则乙方将失去奖励机会。甲方严格按奖励规定,奖品在农历下年度正月十五前一次性付奖。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7.1、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企业商号名称、(yojin、恒顺、上进)商标、图案及其他 标记,均属甲方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 用应随时停止并取消,包括企业的变更商标、图案以及其他标记的使用等。

  7.2、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合同并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必须按约及时向乙方供货,逾期供货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按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8.2、乙方所欠资金,如逾期须向甲方支付5%月的违约金(按逾期货款金额计算),2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进行结算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执行。诉讼法院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一份甲方叁份,共4页。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乙方30天内无向甲方付款发货,此协议即失效,自动作废。

  10.3、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陈存华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上述双方经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独家代理,并就以下合作达成共识,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甲方就以下项目委托乙方融资人民币元,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的%作为中介服务费。(融资总额是指企业与投资方达成的交易合同和/或转让书和/或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但不限于以货币资金、承债、债券、股票、机器设备、工艺技术、品牌专利、有形或无形资产价值折算的交易金额总和)。

  1、代理项目名称:

  2、项目批准主管部门:

  3、项目的融资渠道:引进外资

  第二条 :乙方主要责任是:

  为甲方寻找、介绍符合甲方要求的资方;真实反映资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力争促成甲方与资方成交;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和资方的商业秘密;为甲方和资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按乙方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资料备三份。

  第四条 :甲方不得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乙方徒劳和丧失信誉。若有此情发生,甲方须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中介服务费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甲方将资料按乙方要求备齐,并经乙方审查合格后,将甲方资料完善建档、立项,并针对性的与有意投资方进行洽谈,取得投资商初审,符合投资意向,需甲方和投资商面谈时。此阶段费用元,此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第二阶段:乙方为甲方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后,与投资方接洽谈判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若因甲方和投资方的各种原因,未能合作成功,乙方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阶段:甲方与投资方谈判成功,签订协议,并得到投资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中介服务费。若投资系分期到位,应根据比例按时支付。甲方每延期交纳一天应向乙方加付1的违约金。

  第六条 :对前期财务审计、评估、可行性方案的咨询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费用另议。

  第七条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甲方和资方的经济成果,不得隐瞒资方真实情况,否则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费。

  第八条 :双方均须遵守职业道德,乙方履约落实合作后,甲方无履约能力,给乙方和资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条款,违约方应赔偿遵约方损失。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代理合同 篇6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元

  2、办案费:元

  3、备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XX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十一、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委托或辩护,而律师已有实际工作量的,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代理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5.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5.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6.自觉遵守《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元/年,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元/年,于每年月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代理费;

  (4)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个月起,计收每月元的滞纳金。

  3.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代理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销甲方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销产品

  1、乙方代销销售甲方的产品为:

  2、代理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

  3、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

  二、代销权限

  1、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销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乙方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代销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例如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对于乙方代销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必须保证其下属经销商遵守本合同约定,如其下属经销商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这条删除,违法)

  (4)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做了较好的推广、宣传。

  四、商情报告

  1、乙方有义务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五、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是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总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六、购货与销售

  1、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应全额支付上批货款。

  (1)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运费,航空货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将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七、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6、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八、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着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着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代理经营的目的;

  (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代理区域内以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或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3、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年内,乙方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合同终止后的年内,乙方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6、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九、合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十、合同变更

  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天通知乙方。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代理销售商。

  十一、订货与发货、付款与结算及运费

  1、 乙方订货时,应提前向甲方业务部发出书面订货申请单,订货申请单须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传给甲方。

  2、 乙方收到甲方确认的订货单订货成功提交后,一个月内应支付该订货申请单的全部货款,甲方在收订单后三天之内发货。但需重新订做的产品,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告之其加工时间和预期发货时间,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订做备货时间。

  3、 甲乙双方按约定每月定期对帐,完成往来货款结算。 -------------

  4、 货物运输的铁路或长途公路运费由甲方负担,到达该乙方城市后的短途运费由乙方负担。

  5、 对于未付款结帐的货物,乙方有义务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向甲方结算;甲方未及时通知的,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最长三十日)内向甲方结算。迟延结款的滞纳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十二、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9)。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4、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 日 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乙方自行处理;

  。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理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代理产品;

  (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书面通知其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8)。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擅自代理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的商誉;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4)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5)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6)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7)连续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受到甲方次以上处罚,屡教不改的;

  (8)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天,仍不改正的;

  (9)。

  十四、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十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九、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