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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委托经营合同模板

更新时间:2025-03-25 17:22:24 编辑:www.wenshu999.com

  委托经营合同【1】

  委托机构:(简称甲方)

  服务机构:(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食堂委托经营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经营

  为甲方职工提供物美价廉的伙食,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甲方所属食堂。

  第二条 设备

  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堂经营所必要的设施、场地、器物。

  第三条 经费

  各种经费的负担划分为:

  甲方负担:食堂设施费、食堂备用品费、水、电、暖气费和消费品费。

  乙方负担:劳务费、材料费及相应杂费、保健卫生费、交通费、电话费(限于长途电话)和营业费。

  第四条 供餐

  由乙方印制餐券,甲方职工凭餐券就餐。

  餐券由甲方销售或发放。

  第五条 支付

  乙方将回收的餐券交给甲方,甲方于每月日向乙方支付等额现金。

  第六条 食谱

  乙方以周为单位确定食谱。

  食谱的制定应以职工饮食调查结果为依据,并需经甲方总务部门审查。

  第七条 规格

  乙方向甲方职工提供的三餐价格为:早餐元,中餐元,晚餐元。

  第八条 供餐时间

  乙方向甲方职工的供餐时间为:早餐时分至时分;中餐时分至时分;晚餐时分至时分。

  第九条 合同变更

  乙方在变更食品种类、质量、分量规格、价格及供餐时间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管理监督

  甲方对乙方的供餐内容、服务态度和供餐业务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人

  乙方更换食堂经营人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本人的履历表。

  第十二条 损失赔偿

  乙方应妥善管理各种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有关设施损坏时,应以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卫生

  乙方应努力保持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乙方从业人员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卫生责任

  因乙方供餐不卫生造成甲方职工食物中毒或患病时,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事务处理

  乙方负责与政府相关机构的事务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交损益计算表。

  应甲方要求,有义务向甲方提交财务帐簿。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需在2个月前提出。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则本合同在原有条件下延期。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

  当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迅速撤除属乙方所有的物品,归还属甲方所有的物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秘密保持

  乙方有义务保持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条 失误处理

  因乙方工作失误,不能为甲方职工提供餐食时,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外事项

  发生本合同外未规定事项时,双方应以诚意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自年月日供餐开始日正式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        代表(签):

  年月日        年月日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2】

  合同编号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XX版)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特别告知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从XX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制定本《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订立地点:

  受托方: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事务。

  第二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三条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受委托方不得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进货渠道:

  2、销售范围:

  3、供应对象:见附件

  4、货款结算:

  5、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六条 委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委托方应满足受托方在品种和数量上的合法合理要求:

  2、配货方式:

  3、交货期:

  第七条 受托方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供应对象记录转交给委托方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八条 本合同续约或解除的条件:

  委托期满后由受托方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约手续。

  受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不予续约,并书面通知受托方:

  1、违反国家盐业法规、规定和价格政策;

  2、不按合同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

  3、年经营量不足100吨。

  受托方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委托方应予接受。

  所有要约、续约和解约书面文件,附《合同书》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受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可随时终止其委托经营业务。

  2、委托方违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别事项:

  如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本市盐业市场经营布局及管理需要,委托方可提前 30天通知受托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委托经营书一式三份,委、受双方及市盐务管理局各执一份。

  ┌───────────────┬────────────────┐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

  │住所: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            │(签)             │

  │电话:            │电话: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号:            │帐号: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监制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部门: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其他用盐委托经营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邮编:

  营业执照号:

  税号:

  食盐批发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申请理由: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续约记录

  ┌──────────┬───────────┬────────────┐

  │续约期限:     │续约期限: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

  │          │           │鉴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至         │至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签章:│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            │

  ├──────────┼───────────┼────────────┤

  │续约期限:     │续约期限: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

  │          │           │鉴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至         │至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签章:│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            │

  ├──────────┼───────────┼────────────┤

  │续约期限:     │续约期限: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

  │          │           │签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至         │至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