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协议书效力如何?一起来了解一下房屋认购协议书效力吧。
《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效力
一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分析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要求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须签订《认购书》,但《认购书》的签订在房地产销售中似乎已约定俗成。
1.《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一般会约定购房者选定的楼号、房号、面积、单价等具体事宜,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或符合约定条件时,双方应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内容。
故,我们认为《认购书》系 “预约合同”。
即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在条件成就时,买卖双方应依据该“预约”订立“本约”。
2.《认购书》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该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效力,且该解释第四条还确认了《认购书》中关于“定金”约定的效力。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rdquo只要其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应被认可的。
二
“定金”与“认购金”是否一样,
开发商违约能否要回?
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般会要求购房者先行交付一笔“定金”或“认购金&rdquo此二者名目不同,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可主张的权利也不尽相同。
1.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时约定购房者给付定金的,购房者作为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届时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所“认购”之房屋)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作为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不能将该房屋出卖给该购房者)的,购房者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认购金(诚意金、意向金、排号费等)
若签订《认购书》时约定购房者所给付款项系“认购金&rdquo且旨在取得《认购书》约定期限内“认购”房屋之优先购买权的,该“认购金”的法律意义则在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不得将该房产出卖给第三人;若购房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应返还该“认购金”。
三
《认购书》签订后,
一方违约怎么办?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