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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协议书范本

更新时间:2025-06-24 18:00:09 编辑:www.wenshu999.com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 %(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