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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产赠与合同

更新时间:2024-12-27 15:10:38 编辑:www.wenshu999.com
  捐赠人:
  
  受赠人:
  
  为筹设民办学校,捐赠人与受赠人就财产捐赠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捐赠人自愿无偿将下列财产捐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
  
  1.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和用途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
  
  (也可以采用表格式)
  
  2.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工程项目。其财产构成为:。
  
  (也可以采用表格式)
  
  3.捐赠等不动产,该不动产位于,价值元。
  
  第二条 捐赠的目的与用途:。
  
  第三条 本捐赠合同不是附义务的捐赠合同。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与方式:。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捐赠人可以(或不可以)为捐建的命名,但需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本协议。捐赠人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受赠人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以变卖,但所取得的全部收人,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八条 争议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捐赠人:(盖章)   受赠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