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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前教育中的教育惩罚及其应用【1】
[摘要]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对于什么是教育中的惩罚,学界意见分歧很大。
本文认为教育中的惩罚是为了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发展或保护其所在集体的利益,教育者或教育管理者对受教育者违反一定的原则与规则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并进行合理处理的机制。
学前教育中对教育惩罚的摒弃是对教育惩罚的误解与误读的结果,教育惩罚在儿童的生活、发展以及社会道德发展中仍然有很大的价值。
对于学前教育中的惩罚,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合理运用。
[关键词]惩罚;教育惩罚;学前教育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古已有之,《易经》《尚书》《学记》中都有对惩罚的阐述。
在我国古代教育中。
师道尊严被视为教育中至高无上的原则,因而惩罚与教育便密不可分。
甚至成为我国古代教育的主要特征。
学生本位、学生主体、民主和谐、生命教育等已成为现代教育的主要特征和追求。
而惩罚这种教育手段则被作为糟粕而遭到许多人的批判。
目前教育中对惩罚的滥用与误用更是动摇了人们对于惩罚在教育中存在的必要性的认识,甚至有人宣称“有惩罚的教育至少是没有品位的教育”“惩罚是教育失败的根源”。
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和教育者认为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存在具有必然性与必要性,是不可以随意去除的。
对同样的概念,人们为什么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教育中的惩罚到底是什么,应该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教育中的惩罚?明确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对教育惩罚的认识以及应用。
一、教育惩罚的基本内涵
《现代汉语大辞典》对惩罚的解释是:一指惩戒、责罚、处罚坏人;二指施加鞭打或体罚以使之服从、受辱,或以苦行赎罪。
在教育中不存在坏人,学生服从、受辱或赎罪也不是教育中的惩罚所要追求的目的,很明显这种解释针对的是社会惩罚。
这和教育中的惩罚在前提、目的、运用的方式方法、情感基础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对惩罚的解释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方式,一般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等形式。
这一概念是对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制度层面惩罚的一种描述性解释,从教育制度的角度指出了惩罚的主体、惩罚的对象、惩罚的依据以及惩罚的形式等。
但是,由于学前教育具有独特性,这一定义对学前教育实践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教育大词典》对惩罚的解释是:惩罚就是对个人或集体所进行的戒责,旨在控制某种行为,是学校德育的辅助方法之一。
这种解释已将惩罚纳入到教育情境中,对惩罚的对象、方式方法、目的以及作用或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但是教育实践表明,这种对教育惩罚的解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比如,“戒责”到底包括什么,体罚包不包括:教育惩罚能不能控制某种行为,为什么有些行为越是控制越是频发;教育惩罚是不是只是德育的辅助方法之一,等等。
教育心理学理论认为。
惩罚是和负强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是指通过对行为者呈现厌恶刺激而降低行为者某种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
长期以来,这种解释在处理学习者学习失误、行为问题以及不良行为矫正等方面广泛运用。
心理学对惩罚的这一定义是从行为塑造的角度去理解的,对具体的外显行为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但对学前教育实践中的惩罚问题很难进行有效的指导。
新近的研究认为,教育惩罚应该具有教育性。
首先。
教育惩罚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教育惩罚的依据应该是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和违反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教师的情绪或教师对儿童的惯性态度。
最后,教育惩罚是通过某种使教育者不愉快的方式发挥作用的,但这只是方式和过程,并不是教育惩罚的最终目的。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教育惩罚的基本内涵:为了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发展或保护其所在集体的利益,教育者或教育管理者对受教育者违反原则与规则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并进行合理处理的机制。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首先是教育惩罚的目的是在不损害集体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其次是教育惩罚的主体包括教育者和教育管理者等;再次是教育惩罚的依据是一定的原则与规则和受教育者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后果的程度;最后是教育惩罚是主体对客体作出准确判断并进行合理处理的机制,而不是这一行为。
判断教育惩罚是否合理的依据包括三个方面:是否有利于儿童快乐的生活,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儿童自我幸福感的提升。
当某个儿童的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则以集体利益为主。
二、教育惩罚在学前教育中的价值
从学前儿童全面、自由、充分发展的角度出发。
我们认为教育惩罚的价值体现在学前儿童的生活、学前儿童的发展以及学前儿童的社会道德发展三个方面。
首先是教育惩罚对学前儿童生活的价值。
生活是教育的着眼点和出发点,学前儿童的教育也不例外。
学前儿童的生活与成人的生活差异很大,有些的确是对成人生活的模仿和形式化运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儿童生活都是对成人生活的模仿或成人生活在学前儿童身上的复演。
儿童的生活是儿童参鉴成人世界积极自主建构而成的,儿童在自主探索生活过程中体验着判断的失误和选择的失败所带来的后果和代价,生活中的这种自然教育惩罚对儿童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意志品质的发展以及促进儿童对生命和生活的认识有着其他任何教育不能比拟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学前儿童毕竟没有完全成熟的认知能力,他们对错误和失误没有实践性的概念,因此我们应该在学前儿童的生活环境配置以及在严重后果出现之前提供合理有效的引导上给予更多的关注。
其次是教育惩罚对学前儿童发展的价值。
学前儿童的发展包括身体、认知、情绪情感、语言、技能以及社会性等方面。
教育惩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学前儿童为获得和发展这些方面的能力所选择的方式、内容以及程度上。
儿童有获得关注、接纳、交流、被需要以及探索发现、探索创造的需要,但是认知、与他人交流、社会情感发展等因人而异。
如果过多地干涉很可能挫伤学前儿童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教师敏感地观察、适度地把握、合理地运用教育惩罚。
尽量将对儿童的不利影响和潜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
第三是教育惩罚对学前儿童社会道德发展的价值。
学前儿童的社会道德是随着儿童的年龄增长和社会化逐渐发展起来的。
皮亚杰和科尔伯格都认为学前儿童的道德是有阶段分层次的。
当儿童处于一个阶段的不同层次时,儿童的道德发展具有相对稳定的发展内容和特征,这已经在我们的学前教育实践中得到证实。
但是目前在学前教育中的儿童道德发展层面出现了明显的混乱。
在幼儿园、家庭和社会中提倡的道德并不一致,导致不少儿童不知道什么是高尚的。
什么是应该尊重的。
什么是应该学习的。
因此,教育惩罚在目前我国学前儿童社会道德发展和重塑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三、教育惩罚应遵循的原则
教育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或方法,只有作用于儿童才能实现价值。
教育惩罚具有负功能。
用不好,对学前儿童的不利影响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
因此对教育惩罚的运用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教育性原则。
教育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儿童,让儿童明白自己的言行或表现在某种情境下是错误的,并让其在再次出现这种情景或相似情景时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
不能对学前儿童的人格以及本身等非教育领域进行教育惩罚。
针对性原则。
教育惩罚必须针对学前儿童的违规行为或错误表现,而不是其他方面。
比如。
一个孩子由于游戏时生气,在游戏完后踩碎了另一个孩子心爱的小玩具狗。
这时你不应该惩罚他平时不守纪律、游戏时不守规则等,而是仅仅针对这一踩玩具行为。
在惩罚的方法上也应该有针对性。
比如,刚才的例子中,你罚这个孩子写10个汉字,很明显是没什么效果的。
教育惩罚应该针对违规行为的对象及其相关的儿童。
不应该也不能株连无关的儿童,随意地扩大化。
比如,刚才的例子中,老师罚全班所有儿童静坐20分钟,不能说话也不能动。
很明显针对性和时效性就会大大降低。
及时性原则。
对学前儿童的惩罚必须及时,这符合学前儿童的特点。
也容易使学前儿童改过。
对学前儿童进行延时性的教育惩罚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比如,上面的例子中,这件事过去几个月后老师才想起来对这个孩子进行惩罚,不但没有意义。
而且会适得其反。
一致性原则。
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惩罚时应一视同仁和一以贯之。
一视同仁指不分三六九等,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违反规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一以贯之是指对某一个孩子的某一种违规行为的惩罚不应前后不一和宽严随意,应该让孩子意识到教育惩罚的这种稳定性和前后的同质性。
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主要是指对不同的学前儿童不能一刀切。
有些儿童的确在某些方面有困难,不能认为违反规则的儿童都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比如对多动症儿童,不能在不容许动的情况下动了都实施教育惩罚。
因此,教育惩罚也应该在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以及不同教育理念指导下的学前教育中因时、因势而异,以维持和促进教育的正常进行,这也是教育惩罚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学前教育中教育惩罚存在的问题
在赏识教育、全纳教育以及快乐学习等教育理念盛行的今天。
教育惩罚这种教育手段逐渐被教育者以及教育管理者们淡忘。
现在甚至有些教育者和教育管理者谈“罚”色变。
但事实证明,在没有了教育惩罚的日子里。
我们的教育效能在逐渐降低。
目前,在学前教育中,人们对教育惩罚存在着太多的误解与偏见,在实施过程中误用滥用,缺乏有效监督和监控等。
首先是认识上的不足或误解。
很多一线教师、管理者以及研究者一谈到惩罚首先想到的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国家《教育法》明文规定不容许的。
因此,他们便冠冕堂皇地宣称惩罚是国家不容许的。
“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好的教育&rdquo是“失败的教育&rdquo“至少是没有品位的教育”。
教育惩罚不同于社会性惩罚,其前提和目的在于“警示和告知&rdquo在于“帮助儿童消解不健康的违规动机”:情感基础是“教育者良好的期待和对儿童深切的关爱。
这种热爱和关心,可以开启学生的心灵,消除师生间的隔阂和误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使他们体验到学校集体的巨大温暖”。
惩罚方式和量度“一般控制在受教育者身心和社会角色可接受的范围内。
更强调其可接受性和教育性”。
由于对这些特征认识不足,造成惩罚时前提不顾及、目的不明确、运用随意化。
其次是实践中难以把握。
我国教育立法对惩罚采取的是限底不封顶的方式,就是说什么不能做,而不是什么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