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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参考

更新时间:2023-12-02 02:32:19 编辑:www.wenshu999.com

  看一些论文范文,可以参照着写,下面带来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论文范文【1】

  民事虚假诉讼研究

  【摘 要】本文将通过分析虚假诉讼的现状、表现形式和成因,对如何防范和规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成因;防范与规制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述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定义。

  目前虚假诉讼在中国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定义,与虚假诉讼并存的概念有很多,主要有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

  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问题的立法规定的出台,笔者认为可以对虚假诉讼的概念做一个界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都对此有所体现。

  研究和对照这两条可以看出民诉法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是恶意串通的,那么对于恶意诉讼的另外一种类型,即被告人本身也就是被害人的情形排除在外,在虚假诉讼中不存在基础的实体法律关系也不存在真实的纠纷。

  所以可以这么说恶意诉讼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而虚假诉讼是恶意诉讼的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笔者综合各家之言,认为其可以定义如下: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

  (二)民事虚假诉讼在刑法中的定性问题。

  那么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相应的罪名,从而从刑法层面进行相应的规制呢?首先从虚假诉讼的手段行为来看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其次,从目的行为来看可能构成诈骗罪、贪腐罪以及职务侵占罪。

  因此到底虚假诉讼在刑法上要如何定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为真正实现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从而最终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我国有必要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和规制。

  二、民事虚假诉讼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主观上的道德诚信问题。

  中国社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经济增长水平,可是人民的道德素养水平参差不齐。

  民事虚假诉讼现象的多发地是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财产纠纷案,而且其诉讼标的额都比较巨大。

  如若法院没有识破这种戏码,那么行为人得到的将会是巨额的收益,达到躲避债务或者获得财产的目的。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当中揭露其虚假诉讼的丑陋面目,那么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之下,小小的罚款、拘留以及不明就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是不足为惧的。

  便利的民事诉讼程序,缺失的法律法规为他们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提供了极大的方面。

  利益在天平上沉沉地压过了诚信。

  (二)律师在民事虚假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律师这个行业在中国法制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过程中疯狂地崛起。

  当前社会,高校扩招,本科法学学生的数量急剧攀升,律师的人数也面临饱和状态,其生存压力极大。

  另一方面,律师的服务性质使得他们在很多时候都不得不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钻法律的空子,成为“不正义”和“无原则”的人。

  在实践中,一个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和解或者判决,其牵涉的经济利益往往是以万计甚至千万,为生活所迫的律师在其中可以获得的收入是非常可观的。

  因此律师成为了民事虚假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取得不正当财产的有利保障。

  (三)检察院监督权的虚设及人民法院过分强调调解率弊大于利。

  2012年8月31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新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做的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没有令其有任何实质上的强化作用。

  主要体现在民事检察监督抗诉范围过窄,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等,因此法律法规应更加明确详尽地规定检察院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力度等等,将检察院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我们可以从数据中看到近年全国各级法院居高不下的调解率:2009年,全国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3、99%,2010年上升为65、29%,2011年进一步攀升至67、3%,而有些地方法院的调解率甚至达到100%。

  201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可以看出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自认或者认诺行为不进行职权调查。

  而因此当事人将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将会导致虚假诉讼的滋生现象更加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