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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起诉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3-12-01 06:12:33 编辑:www.wenshu999.com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材料。有关,请参考如下

  民事侵权起诉书范本【1】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x月二十五日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本【3】

  原告: 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年 1 月 1 日 至20**年 12 月 31 日 ,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

  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 25 号 B 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

  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女士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