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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更新时间:2023-12-25 12:40:54 编辑:www.wenshu999.com

  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起诉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范本一

  上诉人:X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

  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rdquo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

  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

  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

  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范本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俊峰、汪志国作为原告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今天到庭参加庭审。

  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表述,我们的观点与上诉状中的观点完全一致,这里不在赘述。

  现我们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就双方争议的一些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涉案的土地是否已被征收的问题。

  1、上诉人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涉案的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

  上诉人提交的《重庆市南岸区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本身就能够证明涉案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就可以确认上诉人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同时该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被收回注销或者公告作废,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由此可以从法律上推论出上诉人仍然合法的拥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土地也并没有被国家征收。

  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涉案的土地没有被征收,而被上诉人认为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因此依据《证据规则》被上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

  但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征收文件均不能证明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只能证明上诉人有土地被国家征收,至于征收的土地是否包括涉案的土地,征收文件完全无法证明。

  3、如欲证明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征收,至少需有以下的证明文件。

  首先,如果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则涉案的土地应当在该次征收的《红线图》范围以内,所以《红线图》是最能直接证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收的文件,这份文件应当在国土部门有存档。

  其次,如果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则在征收以前就已经在涉案土地上生产经营的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属于征收安置的范围,故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征收单位签定有《安置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也能直接证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在国土部门有存档。

  综上,被上诉人既没有直接提供以上证据,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以上证据,故依照《证据规则》应当认定涉案的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收取租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丧失其成员资格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享有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在本案中,刘某某的情况恰恰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而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并没有被收回或者注销,涉案土地也没有被征收。

  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客观上讲,刘某某都拥有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既然如此,刘某某也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将涉案土地出租并享受租金收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且并未丧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出租的权利,也就当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土地租赁合同》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刘某某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