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一
原告:煤炭部邯郸基地叶县磁选厂拍卖中标成交者宋XX (资产出让合同出让方)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X号院X号
被告:合同签订后工商注册为“X县X矿产品购销有限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资产出让合同受让方)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X号院X号楼X号
第三人:X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住所:X县县城
案由:欠款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原告出让金本金20万元。
按其合同追加银行贷款利息528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05年3月23日原告通过委托人X县人民法院,拍卖人河南省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在X县花园酒店公开拍卖合法竞买取得了X县磁选厂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后因我对该行业务不通,又于05年4月10日以300万元的价款一次性出让给了现被告程XX,并于05年4月10日和被告签订了资产出让合同,合同第二款明确约定资产出让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签订日后的05年4月19日之前,保证向甲方支付200万元作为出让定金(其中15日前首付100万元)剩余款额在05年5月5日之前保证全部付清,否则乙方承担按逾期贷款利率的五倍偿还,可被告已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分别分伍次向原告支付资产出让金200万元、35万元、12万元、8万元、25万元,共计280万元,剩余下欠的20万元,被告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声称原承包人钱XX在承包该厂期间与供电局签有受邯郸基地X县磁选厂委托钱从向基地X县磁选厂应交的租金中每月代偿3万元的原欠老电费的还款协议,值此为由被告扣压我20万元的欠款至今未付,且显而易见我和该厂前发包人(X县磁选厂)承包人钱XX以及本案的第三人X县供电局没有任何的关系,如今被告和第三人的.对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首款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判。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XX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二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
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三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纠纷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 元,双方约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偿还。
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然拒绝偿还借款,经多次所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