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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3-12-12 06:20:50 编辑:www.wenshu999.com

  下面小编为大家献上的,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申请人:罗庆连,女, 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XXX,身份证号码:51022519630611XXX

  被申请人: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注册号:4408001300607,住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

  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罗庆连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罗庆连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07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2010年6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

  现依据2008年3月12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8)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9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