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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3-10-23 23:29:35 编辑:www.wenshu999.com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份,欢迎参阅!

 

 

  申请人:董永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13639765469.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15)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 。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永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