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最高的人民法院的申诉状如何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范文,仅供参考。
【1】
申诉人:(原审判决、裁定原告,二、三、四审上诉人)杜XX、男、生于19XX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陜西省XX县XX镇XX村三组。
身份证号: 邮编: 电话:0917--XXXXXXXXX。
被申诉人:(原审判决、裁定被告,二、三、四审被上诉人)XX县医院。
邮编、电话:0917--XXXXXXXXX。
法人代表:王XX任该院院长。
申诉人因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对XX县人民法院(2005XX民初字第366号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248号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陜民申字第521号裁定不服,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亊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终止执行的驳回。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误工、陪护、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亊实与理由:
申诉人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依法申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通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的裁定程序违法:
1、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二)及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右眼40年前失明,现镶一玻璃义眼球。
20XX年9月13日傍晚砍柴时不慎将小木屑等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XX县医院门诊治疔。
当天上午取出表层角膜异物后,门诊医师建议:"住院观察几天"。
申诉人耒在住院部选择医院时首先提出:"你们看、我的眼病能治好就住在这里,若没有一定的把握,我去XX的医院?"眼科翟主任举例:"你这一点伤不算啥,县花炮厂的人把眼炸的流血,我们这里也给能治愈了。
舍近求远你不方便!"申诉人仍不放心怕万一再有个闪失,后半生就要在黒暗中艰难模索度日月。
又托夲村在县医院工作按摩的孔医师去找他的好友翟兴,申诉人的家属当场听到翟主任表态并要孔医师动员申诉人住下。
随后经诊断:①左角膜异物:②左角膜穿通伤。
经过26天的住院诊疔,于10月11日以:"左角膜异物治愈,左角膜穿通伤治愈。
"通知出院,申诉人当天深感视物模糊不如住院前,翟主任解释:"放大的瞳孔未索,慢慢会好的"出院后,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视力更加模糊看物不清。
3、因申诉人情况特殊,为挽救仅有一只眼的光明不能再耽误时间,20XX年10月25日去XX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为:"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
并建议患者:"住院治疔"。
(该门诊病历被申诉人在20XX年6月9日盖有XX县医院大红印公章的答辩状中自认)即:"以XX市人民医院就诊断病历为证。
"(见答辩状第3页第3行)第二次庭审中申诉人以此为据,就能够证明医疔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
被申诉人自知理亏对此据未辩答,白审判员插言:"门诊病历上没有医院公章,不能用作证明使用。
"一审法院在神圣旳国微下,驳斥申诉人的辩证,替被申诉人掩盖违法行为。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已不利的亊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因此,夲案就进入了名曰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丧失医德给申诉人把仅有的一只眼治瞎了:名曰胸戴公平公正带有天平审判微的审判人员,贪图不当得利残无人道把心瞎了的结局。
4、申诉人并没有强词夺理在无理取闹,有据证明被申诉人由于过于自信损害链条频繁传动,形成了不能用嘴说脱存在有损害亊实的行为:
①左眼角膜异物未取尽:
②二次手术后不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
③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
④两次处方开三瓶禁忌眼水:
⑤超剂量使用地s米松,其说明书载明会导致产生下列的病态:
㈠外伤性白内障
《1》XX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
《3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
《4》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5》金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6》XX中医医院诊断证明:
《7》千阳县人民医院作白内障术的诊断证明。
《8》被申诉人自认存在白内障的证据:
【1】答辩状:
【2】答辩状补充意见。
㈡由于上述违规行为,导教申诉人无因患上了并发症和后遗症:
【1】20XX年11月13日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仍治疗了取不离手的眼底充血。
20XX年8月19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2】糖尿病(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5、20XX年7月15日第二次庭审中,被申诉人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现场未封存病历资料之机,伪造簒改了患者的住院病历,病历共三页,其表现在:
(1)纸质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
(2)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同:
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第二页为印刷体8:
其三、第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3)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致。
(4)XX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此据,在7月15日的第二次开庭中未经双方质证,随后认定为有效证据交给XX市医学会在鉴定中使用。
【2】
申诉人: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
联系电话:135XXX943
被申诉人:北京MU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第2233号判决;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共计1326277.48 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8日,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诉人”)通过投标方式承包“B小区单身公寓±0.00以下结构”工程,与被申诉人签订《B小区单身公寓地下结构工程劳务分包施工确认书》,确认申诉人中标并约定于当日进入施工现场,约定该确认书作为劳务分包的合同附件;双方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为5000元/日,同时还要承担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20XX年2月5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进入现场施工(见《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知书》(京宣劳社劳监告字[20XX]第015号)第一段、20XX年3月11日申诉人的催告函、20XX年10月25日双方签字确认的《临工统计》)。
开始施工后,被申诉人迟延交付施工计划和施工图纸,申诉人多次要求无果,于20XX年3月11日书面催告被申诉人交付施工图纸等资料;直到20XX年7月4日、7月9日、7月16日和7月18日,被申诉人才分别将施工计划书和三套施工图交付申诉人(见《文件交接单》)由于被申诉人没有提供整体施工方案和详细的施工计划以及准确的施工图纸以及中途变更施工图纸,造成申诉人停工、窝工等严重后果;交付图纸之前,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提供的零工情况为:2月份197个工日、3月份28个工日、四月份93个工日、5月份142个工日、6月份156个工日、7月份56个工日。
(见双方于20XX年10月25日签订的《零工统计》)
20XX年4月28日,北京政府颁布《进一步加强在京建筑业及其他行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来民工“三就地”原则,保障民工正常工作和生活,即使发现病情被隔离的民工,单位也必须照常发放工人工资;严格禁止相关单位擅自停工或遣散外来民工。
20XX年5月6日,双方补签分包合同,约定工期80天,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5月28日;约定3月10日被申诉人交付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约定迟延履行罚款5000-10000元/日。
20XX年5月31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停工通知,要求申诉人暂停施工;20XX年6月5日,被申诉人才取得开工许可证;20XX年6月26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开工通知,要求申诉人再次开始施工;20XX年7月7日,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增加调配劳动力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度;20XX年8月3日,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调配施工工人;20XX年9月18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参加工程质量例会;20XX年9月24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进行现场清理工作;20XX年10月8日,被申诉人作出回复,通知申诉人不用继续等待修改方案,按照原图纸施工;20XX年10月20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等待修改图纸及复工日期、暂停施工、分流人员;20XX年10月25日,双方统计确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供的零工情况;20XX年11月11日,双方确认:由于工程待图,建设方修改图纸造成窝工,共计22387工日;20XX年11月13日,双方确认因为图纸变更造成的返工,合计工日310个;20XX年11月17日,双方开始进行工程结算;20XX年11月20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同意支付包括3个人非典期间工资补贴在内的工程结算款170万元;20XX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务费备忘录,申诉人明确表示对170万元工程结算款不予认可。
20XX年3月1日,申诉人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60万元,支付因被申诉人迟延履行造成申诉人额外支付的589名工人工资等费用,两项合计5288412.40元。
20XX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XX年6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申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申诉人支付本案受理费34652元。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字初第313号民事判决;被申诉人收到本判决书后15日内赔偿申诉人10万元;驳回申诉人其他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申诉人提出如下申诉理由: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弄清双方合同关系实际的起止日期、存续期间这个基本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开始于20XX年1月28日,终止于20XX年12月3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程中忽略《施工确认书》中关于“签订施工确认书之日起进入施工现场”之约定,遗漏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知书》(京宣劳社劳监告字[20XX]第015号)中对B小区单身公寓楼工程工人工期的认定,判决中缺失对实际开工日期(20XX年2月5日)的认定,误将20XX年5月6日补签合同中的工期约定当作双方实际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这些事实申诉人都有真实完整充分的证据证明,主审法官置之不理。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诉人在工程结算书中的签字当作对全部结算价款和赔偿金额的认定,纯属主审法官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