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概念始终让人模糊,那么该如何区分呢?来看看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的你就懂了。
【1】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2】
在法院立案信访口上,申请再审与申诉基本没有大的区别,都是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变结果或者表达其他诉求。
其中也有微小的区别(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区别),区别在于: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rdquo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rdquo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rdquo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