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正确的行政申诉书应该怎么写呢?还不懂书写格式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这篇:!
【1】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平方米。
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
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
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
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
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
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
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
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行政申诉状范例【2】
行政申诉状范例申诉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
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市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公司)在年月至同年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
年月,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公司的代表人陈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年月作出复查决定。
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
本局于同年月日以工商复()第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
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月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年月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
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
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的()法行字第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
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
该院于年月日以()中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
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年-月)或案发时(同年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市人民政府府发()号文批准的。
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
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
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
可见当时本局适用《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年月日起实行。
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年-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年月日),()价检字第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现在查处年月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
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
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行政申诉状范文【3】
原告:薛夕凤,女,汉族,1937年7月22日生,丹阳市人,
住丹阳市丝绸路11号
被告:丹阳市规划局
地址:丹阳市西环路西玩门市16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华,局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消被告丹地规20xx---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31日,被告丹阳市规划局根据本案丹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申请,发出丹地规20xx-------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丹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的建设项目,为恢复重建海会寺项目。
据记载,1xx0年以前,海会寺有寺院,方丈楼,僧舍,藏经楼等建筑,属于法律上的寺院建筑。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恢复重建海会寺项目应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经省极宗教部门最终批准。
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是宗教局,为政府部门,非宗教团体,且未经省极宗教部门最终批准。
因此,本案建设项目不具合法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由于原告的房屋在本案规划范围,建设部门已发出了拆迁许可证,故被告的违法批复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公正判决。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