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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申诉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4-04-07 06:14:54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范文,欢迎阅读与对参考!

  

  行政申诉状范例申诉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市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公司)在年月至同年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年月,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公司的代表人陈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年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月日以工商复()第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月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年月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的()法行字第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年月日以()中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年-月)或案发时(同年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市人民政府府发()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