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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

更新时间:2023-10-22 00:00:04 编辑:www.wenshu999.com
  答辩人: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号楼图书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因原告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