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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报告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12-17 02:11:04 编辑:www.wenshu999.com

  法院实习报告怎么写

  实习报告是指各种人员实习期间需要撰写的对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经历进行描述的文本。它是应用写作的重要文体之一。,下面是实习报告频道为您提供的法院实习报告范文,希望你能从中获得你想要的信息。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谢谢这个过程你们给我带来的帮助。

  我的实习是由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和涧西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获得不少专业经验,并进一步扎实巩固了专业知识。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平时上课读书学不到的东西,比如传票的写法、送达以及起诉书、判决书、调节书、诉讼保全书等诉讼文书的写法。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有幸做了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对于某些参与案件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此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更深入的了解了立案程序,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立案庭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本文首发于www.大学生个人简历网,转载请注明,谢谢!】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的种类有直接送达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从现实方面的原因看,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2、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3、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当事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4、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5、在委托送达中,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意识,怕得罪当事人,更怕当事人报复。6、在转交送达中,某些机关和单位对转交工作不够严肃认真,拖延时日。7、公告送达不规范,有的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是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8、法院人力物力的紧张,导致送达迟延。9、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受送达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处偏远,客观上造成送达难等。10、从立法上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也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原因。仅从条文数量上看,《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仅8条,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则有31条。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为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比如有的法院开始使用特快专递,取代传统的挂号回执,有的法院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送达。有的法官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送达的主体。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人,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为送达人,法官应集中精力进行裁判而不应参与送达。同时应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又会大大减少“送达难”的现象。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对此有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中规定“交邮局即视为送达而发生效力,即使因投寄不到而退回,仍然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也规定,“送达,由法院书记官交执达员或邮政机关行之。由邮政机关行送达者,以邮差为送达人。”

  2、确立新型送达方式的效力。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应明确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也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由于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目前只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诉讼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而不适宜送判决书。因为判决书通常当事人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又需要出示原件。

  3、减少送达环节。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也就达到了送达的目的。因此,应减少不必要的送达环节。对当庭宣判的,在规定期日未到庭领取判决书的,应当视为送达。对调解书,应规定除非当事人以后收到的调解书与原先拟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有质的不一致,否则,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调解生效,并且不应允许反悔,这样既体现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提高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