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移动访问 m.wenshu999.com
热搜: 心得体会  合同  年终总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10-05 10:44:03 编辑:www.wenshu999.com

  如何才能实现仲裁协议的上述效力,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关键。不同国家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要哪些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1】

  (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属于对重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缔约能力,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依这种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rdquo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规定:“第7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欠缺行为能力&rdquo、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不论在何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可仲裁性的关键问题是指根据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某些事项是否可以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指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公共政策关系比较密切。

  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

  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

  大陆法国家多以立法明确规定把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争议排除在仲裁之外;普通法国家则多把这一问题留给法院解决。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事项不能提交仲裁:

  1.有关竞争法和反托拉斯法的事项;

  2.关于婚姻、人身关系的事项;

  3.关于破产、行政法处理的事项;

  4.某些知识产权事项。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例如,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43条和第1444条规定:“仲裁条款应在主要协定中或主要协定所援引的文件中书面规定之,否则无效。

  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可采用仲裁员和当事人签名的记录形式。

  1958年《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唯一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将此作为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主要条件之一。

  所谓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仲裁协议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与该国公共政策相抵触。

  由于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有很大不同,所以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原来是合法有效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被视为非法。

  但不管怎样,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例如,根据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确定争议的事项,或者没有确定仲裁员的姓名或指定仲裁员的方法,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而在英国法下,只要有提交仲裁的意思,就算有效的仲裁协议了。

  裁协议或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或条款。

  仲裁协议条款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哪一项内容才有效【2】

  一、何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在经济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则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没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

  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在签订经济贸易、海运合同时,在合同中制订的将有关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仲裁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一道,在争议发生前制订,因此,仲裁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海运方面,仲裁条款一般在洽商租约Fixture时由双方直接或通过代理商定。

  而在一些著名的标准租约中,都有印备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适当修改。

  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条列出3种仲裁条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于1994年推荐了仲裁示范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合同之外,是双方就解决争议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但更多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订立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在海事涨商方面,有的当事人没人使用标准格式租约,合同又未约定仲裁条款,于是另行单独商定仲裁协议。

  在侵权案件中,如碰撞案件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协议标准格式,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