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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商书

更新时间:2024-02-27 17:30:32 编辑:www.wenshu999.com

  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仲裁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仲裁庭认可调解协议的证明。以下是关于的范文及效力。

  仲裁调解书范文【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 ) 字第 号

  国 公司(买方)与中国 公司(卖方)之间发生的有关 合同争议案,我会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广州调解结案。

  现将案情、责任和调解结果叙述如下:

  买方 国 公司与卖方中国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签订第 号合同,该合同第六条规定“(买方) 国 公司将货款(全部)汇到(卖方)中国 公司开户行之后的第七日,卖方即将货物全部运往广州”。

  但卖方未能在限期内履行合同。

  年 月 日卖方致电买方要求延长运货期(七天),以便妥善将货物包装运输,买方拒绝要求。

  结果买方以卖方超越运货期七天为据,要求卖方赔款 美元,卖方认为赔款额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

  买方于 年 月 日向我会提出申请,要求卖方按其要求如数赔款,以补偿由于未按期送货所造成的损失。

  仲裁庭详审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并进行了调查,认为:卖方未能按期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地点(超期七天)确为事实,应对买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但是, 号合同第六条未写明因误送货期应赔款多少的具体数字,未尽事项中也没有补充说明该条款的执行办法。

  我们认为:(一)卖方应承担未能按期送货的责任,但因合同中未确定误期赔款的具体数字,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

  (二)双方在协商解决赔款数字中,应进一步共同修改、补充合同中未尽事项,以便于履行。

  国 公司与中国 公司当事人一致赞同我会的调解意见,并表示本着友好相处的态度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此为终局调解。

  仲裁庭:

  首席调解员(签字):

  调解员(签字):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附: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和解意见或建议,在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居间调解,从而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或者仲裁机关主动依仲裁权提出调解建议,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这种解决争议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即为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的结构由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

  包括发文机关和文种两方面的内容。

  如“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第二部分,正文。

  这是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按照三个层次布局:

  ① 开头。

  具体而明确地叙述引起争议的问题,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什么,于何时何地进行调解。

  ② 中间。

  书写调解者的意见和态度,争议双方对此是否一致赞同。

  这部分要力求阐明三者意见的一致性。

  ③ 最后。

  写明实施调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三部分,结尾。

  调解员签字,调解机关盖章、署名,并具发文日期。

  法律效力【2】

  表现在

  (1)使仲裁程序终结。

  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

  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效力对比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第29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因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仲裁的两种重要结案方式。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却存在着不同之处。

  因而在此特别对二者做个比较,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选择合适的结案方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作为劳动仲裁的结案方式,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在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如果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将不予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因而不管是调解书还是裁决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还是要注意的是两种结案方式存在着不一样的地方: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想尽快结案,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快的保护,无疑以仲裁调解书的方式结案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调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满意,不要勉强自己接受调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调解方案,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