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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本

更新时间:2023-11-16 03:59:16 编辑:www.wenshu999.com

  劳动仲裁调解书应该怎么写?大家有了解过相关格式吗?如果需要学习怎么书写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阅读以下这篇:!

  劳动仲裁调解书模板【1】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副本份

  2.物证份

  3.书证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

  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

  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

  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

  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 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 /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

  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 月 日

  【2】

  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

  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

  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 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王 庆

  仲裁员:辛明德 杨迎春

  20XX年6月15日

  【3】

  申请人单祝纯,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苏如皋人,住江苏省如皋市搬镇镇丁许一组。

  委托代理人崔小红,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友华,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丁许村一组。

  被申请人如皋市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工资12000元及2010-2011年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10-2011年加班工资47815.04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2012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夏冰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