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移动访问 m.wenshu999.com
热搜: 心得体会  合同  年终总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仲裁协议书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更新时间:2023-11-23 01:00:21 编辑:www.wenshu999.com

  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为根据各国国内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是导致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仲裁程序启动以后,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而,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生效就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总结有关立法、条约,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仲裁协议符合形式要件

  如前所述,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口头仲裁协议以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仲裁协议不存在。

  (二)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其订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也是保证商事交往活动有效性的前提。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参见本书相关章节,此处不再赘述。当事人权利能力,亦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资质问题,主要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委托、代理(尤其是我们国家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

  (三)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既然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疏忽造成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的话,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在这里要予以注意的就是所谓的格式条款的问题。格式合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被广泛运用。有的格式合同是双方谈判的基础,最后的正式合同是在对格式合同进一步增删、修改的基础上订立的,这种合同当然对双方有约束力。还有一种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条款实际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订立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缺少真正的同意,对这种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其中有一种看法是,当事人可以不受这种仲裁条款的约束。

  (四)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立法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立法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并命令中止仲裁协议的实施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已做出的仲裁裁决。

  (五)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如前所述,一项有效、适当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现再简单叙述如下:

  提交仲裁的事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地国家和仲裁裁决地国家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来处理的事项,否则协议无效。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范围,如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虽未明确规定哪些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但其第7条将可仲裁之争议范围界定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直接关系到仲裁法的确定和适用,也往往关系到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规则的确定。根据国际社会习惯作法,在双方当事人未就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仲裁庭的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而裁决有关争议时,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一般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地的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这样直接影响到仲裁的结果。此外,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规则。运用不同的仲裁规则,可能产生不同的仲裁结果。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有关仲裁所适用的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仲裁的裁决与效力等内容的仲裁规则,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规则的确定与仲裁机构的选择有关:临时仲裁机构一般都适用当事人或仲裁人设计或选择的规则;常设仲裁机构则一般都适用本机构的规则。

  裁决的效力。即仲裁机构就有关争议所作出的实质裁决是否为终审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或在多大程度上有约束力,有关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该项裁决等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整个仲裁程序的效力。有关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内容作出了相当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写到,“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且该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写到,"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