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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1-15 07:46:49 编辑:www.wenshu999.com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

  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2000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2010年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

  2010年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

  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

  2011年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

  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2010年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

  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

  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仇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卢海萍(金达打印部),女,汉族,住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海口市灵山供销社7号。

  被 答 辩人:海口市灵山供销社

  地 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积权 职务:主任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诉不适格。

  被答辩人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积权”系琼山供销社联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灵山供销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绝大部分灵山供销社职工的选举权,也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

  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基层社领导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

  因此“陈积权”无权作为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两个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

  于答辩人现使用的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答辩人未在合同期满时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设置的各种因素造成的。

  答辩人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书》合情、合理、合法。

  1.在2010年承包合同限期满前,因店铺面临拆迁,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缓签。

  自1990年5月24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答辩人承包门牌号为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42-11号的铺面及仓库已达13年。

  按以往惯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在2010年4月30日期满前,应在2010年4月中旬左右续签承包合同。

  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辩人下发了《通知》,告知答辩人,其所租铺面及仓库准备拆迁,暂停续签《承包合同书》,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签订承包合同。

  后由于种种原因,铺面一直并未拆迁。

  因此承包合同未在2010年5月1日及时续签,是由于答辩人铺面要面临拆迁而无法正常经营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违反了《灵山供销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剥夺了

  答辩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书》程序违法。

  依据2009年3月25日经灵山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有关规定,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rdquo均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或讨论并决定。

  因《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均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关生存基础,因此,这样一

  个事关职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通过。

  然而,遗憾的是,被答辩人却置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强行单方制定了《承包合同书》,非法剥夺了职工

  所享有的“本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权”及“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被答辩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提醒及说明义务,而是单方强制答辩人办理签约手续,因此,签约《承包合同书》的程序违法。

  4.《承包合同书》的第七条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第八条则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1)《承包合同书》第七条所涉及的《灵山供销社经营承包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包实施方案》),

  其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门店和个人向基层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为限&rdquo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样短暂的租期,因考虑到经营成本回收问题,致使答辩人无法对铺面进行必要地改造装修,使得答辩人的

  铺面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重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2)《承包合同书》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甲方”的规定,“无条

  件”三个字则完全排除(即剥夺)了答辩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建设需要等客观原因,将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种权利乃是答辩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权利,也为主要权利。

  5. 《承包合同书》第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合同

  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该条款严重显失公平。

  第七条内容中所涉及的、答辩人必须遵守的《承包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为被答辩人的社

  员,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极不平等,这体现在租金与租期上。

  首先,被答辩人社员陈鸣新、莫永妹、陈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辩人铺面,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使

  用期限,属于无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辩人与其社员吴雨阳签订的经营承包

  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十年;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仅为一年,且承包金额一年一定。

  因此,被答辩人对外承包铺面严重显失公平。

  依上诉述,在2010年12月份,当被答辩人提出续签合同时,答辩人坚持社员之间应同等待遇的原则,

  坚决要求同被答辩人续签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违法的且极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条款,但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的合法主张给予无理拒绝。

  因此,答辩人拒绝续签《承包合同书》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综上,答辩人认为,参加本案诉讼的被答辩人的所谓法定代表人“陈积权&rdquo因违法(章)被任命,无权

  参与本案诉讼;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于2010年5月1日未续签《承包合同书》,

  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行设置的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答辩人即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