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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一审被告民事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01-20 04:10:56 编辑:www.wenshu999.com

  孩子的抚养一直是作为家长关心的问题,下面,一起看看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抚养费应该怎么样抚养费答辩状吧!

  增加抚养费答辩状【1】

  答辩人:孙XX,男,19XX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答辩人:孙XX,男,19X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XX,女, 19XX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XX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XX登记结婚,19XX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XX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XX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XX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XX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XX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XX房屋在一起,肖XX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rdquo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XX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XX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抚养费纠纷案答辩状【2】

  答辩人:甘***,男,汉族,生于19**2年1*月2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

  答辩人因与****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已多次主动增加抚养费,原告母亲借孩子名义轻率的以诉讼方式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

  答辩人与*****于20**年在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确定小孩抚养费*00元每月。

  从离婚到现在,答辩人从未间断过支付抚养费,且近几年答辩人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都不低于*00元,今年给付的数额达到*00元每月。

  这还不算上过年、过节、暑假给的钱和平时给的零用钱,及买衣服、学习用品等花费。

  目前,小孩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费,如算上小孩母亲应承担的抚养费,每月抚养费不会少于**00元,应足以维持其一般的生活水平。

  二、答辩人经济困难,无力承受给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如今,答辩人已经50多岁了,没有住房、没有社会保险、没有固定工作,跟现任妻子挤在仅有20平米的店里生活,平日靠贩卖些水果维系生活,经济极其困难。

  至于***车,是答辩人向亲戚借款购买,用于店里运送水果。

  综上,答辩人已多次主动增加了抚养费,履行了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直接照看抚养。

  由于原告请求的金额已超出答辩人的承受能力,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年1*月**日

  抚养费纠纷案答辩状【3】

  答辩人陈于子,男,19**年8月1日生。

  汉族,现住河北省**市**小区C区8-1-0702号,手机1393177***1。

  被答辩人陈于荪,女,20**年6月9日生,回族,现住天津市**区**镇**公寓5-601号。

  答辩请求:

  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法定代理人马前喜代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马前喜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答辩人陈于荪系答辩人与马前喜的婚生女儿,答辩人与马前喜20XX年2月25日离婚。

  贵院已经受理马前喜代为提起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16)津0114.....初字第1**23号,现根据原告起诉标的提出答辩状,供法庭参考采信。

  2、答辩人的户籍地在河北省**市,其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天津市**区**镇**公寓5-601号,系马前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回避本案的管辖权,欺骗法庭。

  3、原告陈于荪,只是户籍地在**区**镇七街,但多年来实际居住地都不在其户籍地,而是居住在其爷爷奶奶家里,即**区**镇**公寓5-601号,有离婚协议书约定为凭,证明马前喜故意说谎,欺骗法庭。

  4、马前喜代原告起诉称:(离婚时)“双方约定由马前喜抚养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但时至今日始终未支付原告抚养费用。”这既不符合约定,也不符合实际履行状况。

  答辩人与马前喜双方共同签字并按指印的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女儿陈于荪由双方共同监护抚养,负责其生活学习全部费用,直至学业结束为止。”该补充协议附后。

  由此可见,原告陈于荪并不是完全由马前喜抚养,而是双方共同监护、共同抚养,说明马前喜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法庭。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离婚补充协议还约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存入女儿名下,直至18岁为止,其他费用自愿承担。”这个约定是答辩人与马前喜自愿画押签订的。

  马前喜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名义请求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增加抚养费500元,一是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议书并没有约定答辩人向马前喜支付原告抚养费;二是提出增加500元马前喜没有提出任何支出已经发生的证据,开庭临时提交的证据答辩人拒绝质证;三是原告陈于荪多年来的费用一直都是其爷爷奶奶负担的,马前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双方离婚补充协议还约定:“为保障女儿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女儿学习成长的环境出发,女儿居住于天津市**区的爷爷奶奶家,由爷爷奶奶照顾其生活起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