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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1-23 13:57:11 编辑:www.wenshu999.com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 事 答 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工伤待遇答辩状【2】

  答辩人:A,男,汉族,194X年1X月1X日生,系死者E之父

  答辩人:B,女,汉族,195X年1X月2X日生,系死者E之母

  答辩人:C,女,汉族,198X年X月1X日出生,系死者E之妻

  答辩人:D,男,汉族,200X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E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F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X(劳)初字第194X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E系上诉人员工,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定的公文书证作证。

  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E系上诉人员工,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市)[200X]第41235400X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E的死亡属工伤,单位为上诉人。

  上诉人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深府复决[201X]3X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1X号行政裁定书,因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行政裁定书》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应作为认定E系上诉人员工的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E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于2008年9月底入职上诉人处,入职长途客车驾驶员,月工资为8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于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E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子归上诉人公司管理,E接受过公司的上岗培训,持有上岗证。

  二、E驾车行为系履行工作的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诉人认可的驾驶员资格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排除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与本案没有关联。

  首先,E此次驾车行为系工作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

  E作为上诉人的员工,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并且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E驾车发生的事故伤害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工伤待遇。

  其次,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也不是排除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

  因此,上诉人提出的E违反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东x法民x初字第83x号判决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

  E驾驶公司车辆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三、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酌定E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对E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E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大巴驾驶员的月工资中位数,酌定E的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上诉人提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年东中法民x终字第358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中银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工伤赔偿则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也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x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A B C D

  二零一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3】

  答辩人:惠州市XX纸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XX路36号。法定代表人:0752-X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1980年XX月20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6号,身份证号5227XXXXX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仲裁一案,根据其仲裁请求顺序,答辩如下:

  1、经济补偿金系其为一次性获得工伤待遇而解除劳动关系,不来公司上班,公司欢迎其再来公司上班,并对其岗位作适当调整。所以,答辩人不应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67*12=30771元有误。应为2048.67*12=24,584.04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67*25=59175元有误。应为2048.67*25=51,216.75元。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367*6=14202元有误。应为2048.67*6=12,292.02元。

  5、住院伙食费35*136=4760元有误。已在发工资每月付伙食费每月付330元330*12=3960元,另外累计支付其伙食、营养费5611元,故不应再支付。

  6、护理费2977/30*136=13496元有误。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均未有“护理(陪护)”内容,故该项不应支持。实际上,被答辩人也出了部分款项:其妻护理费2000*3=6000元,医院请护工5850元,合计已付11850元。

  7、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有异议。该款是被答辩人为提高伤残等级而申请重新鉴定,结果是维持,故该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8、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67-1930)*12=5244元有误。答辩人已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以上经济补偿金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84.04+就业补助金51,216.75元+医疗补助金12,292.02元+住院伙食费0+护理费0+鉴定费0元+工资差额0元=88092.81元。减去公司先行赔付其23,510元,再支付被答辩人64,582.81元即可。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事情发生后,被答辩人积极支付医疗费用,甚至被答辩人出院后的康复物理治疗费、车费均也由答辩人全部已支付。被答辩人对受伤事情发生也感到心痛,但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日益下行,公司的经营也十分困难,希望仲裁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惠州市XX纸品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