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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答辩状被告用

更新时间:2023-12-03 07:58:03 编辑:www.wenshu999.com

  民间借贷答辩状被告的答辩状该怎么写?有哪些是需要逐一的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

  答辩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路号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路号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

  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从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二)

  答辩人:郑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县镇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县镇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