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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答辩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3-12-05 15:01:18 编辑:www.wenshu999.com

  近年来,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是越来越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陕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村157号

  联系电话:13709290232

  被答辩人:陕西××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五组81号

  联系电话:18049561277

  因被答辩人陕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灞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人陕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朝公司”)答辩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其向汉朝公司交货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按照常识来讲在交易过程中作为卖方只有在收到交易款项后才会给买方开具对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双方并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证明汉朝公司已经付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公司向汉朝公司交货。

  故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供(交)货证明,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达到其交货的证明目的。

  根据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认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2012年8月27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供货义务完全正确。

  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汉朝公司存在欠付货款37979元的事实,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一方,其起诉要求汉朝公司支付37979元货款,首先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上述货款对应交易事实及欠款事实的存在。

  但纵观全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对应交易事实及欠款事实的存在,就连其自己也无法说清该37979元欠付货款源自哪一次(批)交易。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公司作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汉朝公司存在拖欠37979元货款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20XX)灞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陕西××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人: XX

  20XX年06月01日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 ××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 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 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 名分别是“××”“××” 、 “××”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 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 , 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 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 退一步讲, 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 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 106717.1 元)并非 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 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 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 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 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 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 注) ,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 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 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 据(数额共计 8344.8 元) ,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 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 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 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 218103 元,应当减去属于“×× 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 106717.1 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 8344.8 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 95857.98 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

  退一步 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 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 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望贵院查 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厂 ××厂

  二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