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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被告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5-05-22 12:42:24 编辑:www.wenshu999.com

  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法律文书,在很多场合都要用到!大家了解答辩状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经济纠纷被告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

  【1】

  答辩人:符亚存,男,46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那放村

  村长,住该村,联系电话:13005050675

  符亚赵,男,40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 5120735750

  王亚营,男,34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647556687

  王国川,男,41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976516881

  委托代理人:田英,女,牙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

  13976518265

  被答辩人: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符文光,该社队长

  因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诉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指四答辩人在其所属的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地界内

  砍伐古树种植橡胶、木薯等经济作物纯属颠倒黑白。

  四答辩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

  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

  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 被答辩人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

  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

  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

  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

  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 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

  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

  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

  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 份证据。

  【2】

  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人:黄XX,女,XX岁,壮族,住云南省XX县XX镇八甲村一组。

  被答辩人:黄XX,吕XX。

  关于黄XX诉吕XX一案,答辩人作为本案第三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第三人对所自己所转让给原告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拥有完整的权属,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第三人所转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第三人转让权属属于自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合法有效,原告已合法取得其与第三人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侵占原告合法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妨碍了原告对物权的行使,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该承法律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第三人对争议土地具有完整的权利,其将所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事由,所原告已取得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方妨碍原告行使其物权之行为应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辩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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