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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1-21 17:52:44 编辑:www.wenshu999.com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案答辩状【1】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山东XX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济南市历城区XX10层D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宋维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答辩人认真履行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辩人与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 2005年9月23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合同效力、报酬计算及支付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该合同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该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答辩人签订该合同后认真负责的履行了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发挥了监理人应有的作用,与答辩人认真履行该合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置该合同约定于不顾,不但恶意拖欠监理费用,还拖欠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

  并最终违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任意单方解除了该合同,答辩人已决定提起反诉,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二、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沿街商业1#楼施工工期问题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专门成立了“XX城项目部&rdquo派驻了相应的监理人员,负责尽职的履行了监理职责,也采取了有效的监理措施。

  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称的沿街商业1#楼的临舍问题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其所诉称的草率签证的问题,而对于酒店工程桩基施工清除建筑垃圾所产生的13000元清理费用问题,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对此费用同施工单位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对于沿街商业1#楼施工拖延问题,同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的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且多次进行设计变更等,应对工期的顺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所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完全是其为了逃避责任而恶意提起的诉讼,且虽经答辩人多次催要监理费用,但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百般抵赖,拖欠应付大部分的监理费用,望法庭查明事实后作出正确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山东XX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XX年8月6日

  颜石敬之二审答辩状(委托代理合同纠纷)【2】

  答 辩 状

  答辩人:颜**,男,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501**615。

  对于颜**诉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返还原告颜**委托费用18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250元。

  陈**不服提出上诉。

  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理由有二:

  1、本案上诉人并没有完成委托代理事务,即并没有为答辩人办理任何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

  由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年产旋切单板生产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该研究报告为谭锁成的项目之研究报告,两份收据也均为谭锁成所有的南宁市南宁市毅立木业加工厂的项目可行性编制费用和会员费,上述证据均与答辩人无关,都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

  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实际使用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rdquo这简直是荒谬,因为既然证件没有办得下来,何来实际使用之说法?况且,上诉人明知答辩人现在状况并不符合办理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的特定条件。

  谎称可以为答辩人办到证,拿到钱款之后就寻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上诉人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不仅违法,还有诈骗的性质。

  一审判决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应返还委托费用18000元,这个也是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也不应有任何疑义。

  2、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称其“已经完美的完成了代理事项&rdquo明显是睁眼说瞎话。

  单板木材经营许可证办不到答辩人颜**的名下就不能说已经完成了代理事项,上诉人的说法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没有给答辩人办到证,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办证做过任何实质性工作,所以,也无所谓合理开支。

  上诉人根本没有为答辩人做任何事情,只会收钱,不会办事。

  上诉人不办事又不退回钱款,其贪婪之心,昭然若揭。

  综上,南宁市西乡塘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义。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