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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不同意原告说法

更新时间:2023-11-05 09:38:17 编辑:www.wenshu999.com

  【1】

  答辩人:赵XX,女,汉族,1979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为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1966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李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

  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

  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

  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000.00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

  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

  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

  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20X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201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

  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

  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rdquo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XX和李XX唆使,因其侄儿杨XX和李XX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

  由于被答辩人被杨XX和李XX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

  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

  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

  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

  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

  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

  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

  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rdquo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

  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3月22日

  【2】

  答辩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生,住新沂市欧亚花园。

  答辩人就朱某某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我和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我殴打原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而是原告对夫妻感情不忠贞,有外遇,我多次规劝原告,但是原告却不思悔改,我们因此发生争吵。

  20XX年10月份,原告和我争吵后离家出走,致使我们分居至今。

  二、 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如原告诉状中所说,我和原告06年底恋爱结婚,07年3月生一女孩。

  06年下半年,我才和原告同居,按照正常医学常识,孩子不可能是原告和我所生的孩子。

  并且原告生完孩子后,经常带孩子离家出走,在外面和别的男人租房子住。

  原告还多次声称孩子的父亲并非是我。

  因此,我认为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我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 我要求原告支付五年来我抚养孩子支付的费用。

  婚后,原告就一直没有工作,尤其是孩子出生后。

  这五年来都是我赚钱养家,并没有像原告诉状中所说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既然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要求原告支付我抚养孩子支出的相关费用3万元。

  四、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生下孩子。

  特别如原告诉状中所说,原告自20XX年10月份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和我分居至今。

  据我所知,在这期间原告一直带着孩子和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这严重伤害了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创伤,我要求原告赔偿因其不忠行为给我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某某

  2XXX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