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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之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04-15 17:15:13 编辑:www.wenshu999.com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欢迎大家借鉴!

  

  答辩人:李永年,女,1954年3月8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居民,现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办事处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

  答辩人因与刘美胜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依法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习惯性地居住、拥有、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3楼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历史地形成的一个客观事实。

  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整栋楼共七层。刘美胜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1楼、4楼、5楼、6楼、7楼;反之,身为原告刘美胜之长辈的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秋老人两个人却只共同占有、使用、出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2楼和3楼。以价值对比来讲,答辩人和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廖秋老人两个人只拥有大约五分之一。这,本来就是是两位老人忍气吞声一再容忍、一再忍让的不合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真正的原始房屋主人理所当然是已故的廖秋老人;理由确实非常简单,就因为只有已故的廖秋老人才是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原居民。

  答辩人与刘美胜均系已故的廖秋老人之亲属,均系后来入住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的新居民。

  答辩人系廖秋老人之合法妻子。与廖秋老人朝夕相伴,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相扶到老近十年,系廖秋老人之主要家庭成员,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家庭实际成员;理应对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理应成为理应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管理区长安南街9巷5号房屋真正的房屋主人;更何况廖秋老人生前已经有书面文件托付于有关方面。

  刘美胜则系廖秋老人名义上的“养子”。虽然,实际上,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尽过“养子”应尽的儿女义务。

  鉴于历史因素与家庭关系等原因,答辩人自始迄今都愿意与刘美胜维持现状以和睦相处。

  二、原告刘美胜起诉状中的陈述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

  1、原告刘美胜与已故的廖秋老人曾经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不假,可是,刘美胜并未实际成为已故的廖秋老人的“养子&rdquo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更加从来没有尽过做儿女的义务。尤其是,廖秋老人1996年第二次从韶关监狱回来之后,刘美胜夫妇从不照顾廖秋老人;不但不照顾还经常打骂廖秋老人,刘美胜之妻子更是常常咒骂廖秋老人“该死的老头”“早点死了算了”。这些正是廖秋老人经钟少康介绍认识答辩人,并且自从廖秋老人出狱回家十几天就自然而然地由答辩人照顾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一直到廖秋老人终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和事由。

  因此,根据相关历史事实和刘美胜的种种恶劣行径与斑斑劣迹,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刘美胜当初与已故的廖秋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自始就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旨在改变其自身境遇,和谋取将来廖秋老人的可能财产,肯定不是有心来照顾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为廖秋老人养老送终,尽“养子”应尽之伦理义务。

  刘美胜当初信誓旦旦改姓“廖&rdquo改姓名为“廖美胜”并且征得刘美胜父母之同意,取得当时的管理部门的准许,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

  “廖美胜”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美胜”。此举大有深意呀!足以表明更加足以证明:刘美胜当初与已故的廖秋老人口头约定建立抚养关系确实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

  当年因为“廖美胜”入户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之目的达到后,很快就要求改回“刘美胜”一事,廖秋老人当即勃然大怒,愤怒地指责刘美胜不诚实,不可信,居心不良,昧良心。只是,已经引狼入室,悔之晚矣。从那时之后,廖秋老人与刘美胜夫妇极少来往,极少言语交流,最为恶劣的是,1996年刘美胜接到村委会和热心人士的通知让刘美胜去监狱接廖秋老人回家时刘美胜置之不理;不但不去接回家,廖秋老人回到家后也还是不理不睬,不闻不问。

  这是廖秋老人一生之中最大的隐痛。廖秋老人这心中的隐痛常常因为刘美胜夫妇的不作为和种种不当作为而不时疼痛发作直至终老。

  由此可见,刘美胜当初与已故的廖秋老人口头约定建立的所谓“抚养关系”甫一开始即已经实质性地消亡殆尽。

  刘美胜夫妇与已故的廖秋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刘美胜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

  2、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来说,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集体分配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政策;这一户肯定是廖秋老人一户。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断定,如果没有廖秋老人肯定没有讼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没有集体分配所得宅基地哪里得来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一言以蔽之,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之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之原始所有人理所当然是廖秋老人和答辩人,而不是刘美胜。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刘美胜是依附于廖秋老人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三、刘美胜起诉状中那份被自称为《承诺书》的书面文件系刘美胜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如前所述,刘美胜夫妇与已故的廖秋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没能和睦相处,因此刘美胜夫妇也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美胜提交给法庭的那份所谓的《承诺书》的订立基础的确不曾存在更加无从产生。尤其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刘美胜夫妇与已故的廖秋老人自始至终从来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势同水火&rdquo《承诺书》如何能够和平自愿地订立呢???让廖秋老人与刘美胜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之下签订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没有可能的;也就是说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是肯定不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的。此其一。

  其二,更加重要的是,这样一份所谓的《承诺书》,其内容明显不合情理,明显违背事理,明显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基本人权;所以,无论如何,这份所谓的《承诺书》是因违法而无效的;是绝对不应该让其生效的。

  自从1996年以来一直是答辩人与廖秋老人朝夕相处,相濡以沫,相依为命,一直是答辩人照顾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刘美胜夫妇从来就没有照过顾过已故的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承诺书》缘何会凭空而生???

  答辩人与廖秋老人自1996年始至廖秋老人被原告谋杀之日两人相濡以沫,相依为命,朝夕相处,如影随形,寸步不离,为什么会对这份所谓的《承诺书》的签订过程当中的一切一无所知,丝毫没有察觉???

  为什么刘美胜及其同伙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那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

  刘美胜及其同伙要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那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当然是在滥用诉权,滥用司法资源,也就是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dquo企图借助司法资源谋求非法利益!刘美胜及其同伙的的确确就是一群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之徒,企图以行使合法诉权的方法谋求非法利益的非法之徒!我们从中可以明显作出判断:刘美胜及其同伙的确是彻头彻尾的利令智昏、见利忘义、不仁不义的非法之徒!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刘美胜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那份所谓的《承诺书》实施缠讼的行为是在其他更加卑鄙、粗暴的流氓手段无法达到其卑鄙目的之后的黔驴之技。

  答辩人完全相信人民法院不会让非法之徒刘美胜的阴谋得逞的!

  其三,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不难发现刘美胜及其同伙几次诉讼所使用的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是完全不同的;而且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的内容也是牛头不对马嘴,乱七八糟的,同一律师见证书之中有三个完全不同的日期。这些已经足以证明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均系刘美胜等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不应当被采信。

  其四,即便真有订立所谓的《承诺书》,换言之,即便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具备某种真实性,刘美胜夫妇自始至终从来就没有照顾过廖秋老人的饮食起居,换言之,刘美胜从来就没有履行过《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身为所谓的《承诺书》之中承诺人之一的刘美胜实属根本违约;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又如何能够支持刘美胜的诉讼主张呢?

  依情依理依法,人民法院均理所当然不能够支持刘美胜这种不法不义之徒通过诉讼取得本来不应该属于他的房屋的所有权的确认!

  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家庭人伦,道德礼法乃几希者之一端。刘美胜及其同伙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围绕一份所谓的《承诺书》来进行缠讼企图霸占本来就不属于更加不应该属于他们的房产,确属违背家庭人伦,不管不顾道德礼法的无情之举,更是背离礼数而又于法于理极端不妥的非法行为。

  自古迄今,中国人有这样一个共识:山寺日高僧未起,算来名利不如闲;言多语失皆因酒,义断亲疏只为钱。

  概而言之,刘美胜的起诉是因财迷心窍而泯灭了最基本的良知良能之余的一系列错误行为之一,这是真正的恶人先告状,刘美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严重侵犯答辩人的最基本人权利益,同时严重侵犯公共利益,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更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四、就涉案系争标的物房屋本身之土地而言,其宅基地系集体分配所得之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体系之下的宅基地确权之有关事宜系一个行政事项,应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之后仍然发生纠纷方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有鉴于此,在没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确认之前,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刘美胜的起诉。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迄今尚未生效;也不应该让其生效。

  答辩人于2003年9月27日收到前述判决,2003年10月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03年10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了上述案件上诉审程序的诉讼费。刘美胜提交给法庭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结情况表》清楚载明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15日,这明显是一个( ⊙o⊙ )千真万确的错误。

  而且,如前所述,那份所谓经过律师见证的所谓的《承诺书》系刘美胜等伙同他人伪造之物,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支持这样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由让其生效,应该依法揭露刘美胜等一伙人的阴谋诡计,应该依法惩罚刘美胜等一伙人的丧尽人伦的违法行为。

  当然,答辩人任何时候都真诚希望刘美胜本人能够早日幡然悔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遵守中华之传统美德。俗话说“寸心不昧,万法皆明”;“浪子回头金不换”嘛!果真如此,答辩人当然可以宽以待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和睦相处,何乐而不为哉!

  诸君切记:“人在做,天在看”!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