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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4-03-30 14:10:05 编辑:www.wenshu999.com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以医疗事故为例,给大家提供答辩状范本!

  

【1】

 

  答辩人:****医院(医疗机构名称,要全称),住所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患者姓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此处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陈述反驳的意见和理由,可分两段写,一段写事实,一段写理由)

  此致

  ***市医学会

  答辩人:****医院

  **年*月*日

 

【2】

  2003年4月1 3 日,一名叫丁宏的女性患者到陕中附院外一科就诊,主诉其无意中发现左乳有一包块,无疼痛感。经查体,其左乳有一约大于2.0cm×2.0cm包块。主治医师将该包块完整切除,送病理室进行病理学检查。4月17日陕中附院病理学检查报告书示:病理学诊断(左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接该报告单后,4月18 日该患者转西安医院治疗。

  2003年10月,患者以陕中附院在诊疗其乳腺病过程中不符合医疗规范,导致其癌细胞转移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问题,陕中附院特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法院遂委托咸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以得出权威、公正的结论。关于此次鉴定,陕中附院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

  一、陕中附院认为对此例患者作肿块整切送检符合医疗规范常规。理由如下:

  1、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外科学》第321页示:将肿瘤完整切除进行活检。切除活检适用于较小的或位置较浅的肿瘤,既达到活检的目的,也是一种治疗措施,是肿瘤活检的首选方式,其特点是可以提供决定性的诊断,如果是良性肿瘤也不必进一步处理,若为恶性肿瘤其损伤也最小。

  2、《现代肿瘤学》第655页明示:明确诊断必须做活组织检查,除非肿瘤很大, 一般均以作切除活检为好。

  根治术前必须有组织学的证实,不能单根据临床诊断。

  3、《外科学》第319页示:组织检查迄今仍是确定肿块性质最可靠的方法……连同少许邻近组织完整地切下肿块送检,既安全、又可靠……。

  以上种种,充分证明陕中附院对丁宏的乳腺肿块整切送检是符合医疗规范、常规的。

  二、病理活检不是导致癌细胞转移的原因。患者称其4月13日在陕中附院做活检后,于4月18 日查出腋淋巴有癌细胞转移,认为4月13日活检引起转移,该说法明显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外科学》第326页示:实验研究和临床实践都提示癌从单细胞发展到临床能检出lcm肿块,其生长期一般已逾3年,这已为转移提供了足够时间,也就是说很多因肿块而就医者实际上已非早期。

  2、《现代肿瘤学》第648页示,乳腺病人腋下淋巴结转移率很高,文献报道病人在就诊时有50%~70% 已有淋巴结转移。腋淋巴结转移率越高,转移次数越多。

  3、《现代肿瘤学》第659页示:对从活检到手术间隔时间的安全范围认为应为2~4周。

  根据以上理由,患者丁宏腋淋巴癌细胞转移应当在活检前早已发生。4月13日已经把肿块完整切除,没有了癌组织怎么能发生癌细胞转移。况且至4月18日行根治术仍在安全期之内。患者认为陕中附院造成了其癌转移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

  综上所述,陕中附院对丁宏乳腺癌的诊断活动符合医疗规范、常规;陕中附院对患者丁宏的乳房肿块做整块切除活检,不但诊断结论正确,而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此致

  咸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辩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附:本案病历材料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