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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3-10-06 01:46:29 编辑:www.wenshu999.com

  答辩状

 

  答辩人:郑某,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东明县沙窝镇程庄行政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胜利西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