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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明节森林防火命令范文

更新时间:2023-09-02 03:22:56 编辑:www.wenshu999.com

  清明节到了,很多城市都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这么命令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参考!


  篇一:

  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市春季、秋季森林防火期的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火险预警响应机制、野外用火管制措施、扑火准备工作、应急联防联动机制建立以及责任追究等严格遵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外缘300米范围内和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荒山荒地及外缘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在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防火的高火险期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及燃烧物品进入林区,进入林区的人员应当配合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接受检查。

  六、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及荒山荒地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外吸烟、烧荒或其它用火行为,公职人员违反规定者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违反规定者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检查,干扰、阻碍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正常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微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

  特此命令

  2016年3月31日

  篇二:

  入春以来,降水偏少,风力强劲,天干物燥,本市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居高不下,时下,又值清明祭祀和春耕备耕及春游高峰期,大连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了火险等级最高、火患最多和防扑火任务最繁重的攻坚阶段。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大连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据了解,这是大连市发布的首个森林防火命令。

  防火期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分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农历腊月二十日至翌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和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15日两个时段。

  防火区

  森林防火区为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森林高火险区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AAA级以上风景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居民区,厂矿企业,公墓周边及不足200米以内的连片林区以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

  防火责任

  特别强调了要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及时清除重点林区的林边、村边、路边、坟边、重要设施和重要危险源周边的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管理野外火源,从严查处在林区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在林缘农田(地)进行农事用火,严禁一切火种入山。对违反命令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城建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