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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10-07 02:02:03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生于194*年4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4号4号楼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37010***183013。电话:829***70,1861526448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生于19**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电话:8**09*54,85**688。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5)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万元。

  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1、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王**作为70多岁的老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应当意识到其与被告胡**发生纠纷会导致情绪激动、从而诱发其自身疾病,但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疏于注意,故其自身的因素是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rdquo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这是不公平的!上诉人王**因买到假货到被上诉人处退货,被上诉人不分是非与店员一起殴打上诉人,这并非是上诉人的过错,按照一审法院的说法,上诉人年老体弱70多岁高龄,难道买到假货就应该忍气吞声吗?再者,上诉人去退货是行使买方正当的权利,并没有要和被上诉人产生纠纷的想法,试想一个70岁的老人怎么会有想去找正当壮年的.被上诉人打架呢?是被上诉人道德沦丧毫无理由的殴打一个70多岁的老人造成上诉人嘴伤并引发心脏病发作。所以,不能仅仅强调上诉人的年龄大而忽视被上诉人的无理行为,就妄断的认为上诉人住院得主要原因是上诉人疏于注意身体状况。

  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胡**对于王**两天之后因心脏病住院治疗的损害结果是难以预见的,故被告胡**的过错对于该损害后果仅为轻微过失。”此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是70多岁的高龄,但是如果没有被上诉人和其他店员无理由的对其殴打,怎么能导致心脏病发呢?试想一下,一个70多岁的老人,因为买到假货本来就十分气愤,找到店家退货,却被好几个成年小伙子无辜殴打,还是好几个人一起殴打,老人能不生气吗?能不怄火吗?这对老人的身体特别是心脏能不产生极坏的影响吗?怎么能因为被上诉人对心脏病住院治疗没有预见就认定其行为是轻微过失呢?被上诉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作为一个成年人,就不应该殴打老人,这是一个人的起码道德,被上诉人殴打老人造成这样恶劣的后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XX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